交警无法认定事故责任怎样报工伤
导读:
众说周知,如果在正常工作中因为交通事故导致自己受伤,也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但是如果交警无法认定事故责任方的话,那么还可以认定工伤吗?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更多关于交警无法认定事故责任怎样报工伤的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认定工伤,须由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否则无法认定工伤。
2、交警无法认定事故责任时,首先可以和对方协商,如果可以协商一致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可以按照协商内容签订和解协议,双方按照协议履行。
3、就是通过诉讼的方式,当事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最终决定双方承担的责任比例问题来判决责任大小,最后根据判决书确定的责任大小决定是否可以认定工伤。
龚辉系成都市新都香城中学员工。2014年3月19日,龚辉驾驶电动二轮车下班时发生交通事故。2014年4月18日,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因事发时为夜间、雨天,监控设施因光线较暗未能看到事故经过,无直接目击证人,致事发时龚辉驾车倒地原因无法确定,致此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2016年2月5日,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依据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决定对本次事故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龚辉家属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无法确定事故成因和判定事故责任的情况下,市人社局能否认定龚辉的死亡不属于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从责任划分角度仅排除了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的受害人可以享受工伤待遇的情形,并未排除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形下受害职工可以主张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本案中,市人社局既然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就应提供其决定正确合法的依据,即承担提供龚辉在事故中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证据的举证责任。本案中,市人社局所依据的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没有明确交通事故成因,也没有划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四川西华机动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亦明确无法确定轿车与事故中的二轮车是否发生过接触。因此,本案中市人社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龚辉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一、撤销被告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2月5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2016]09-077号);二、责令被告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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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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