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程序要怎么走
导读:
司法鉴定对于解决一些伤情、证据等的纠纷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就跟司法鉴定的权威性以及相关人员的专业性是有关系的。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司法鉴定程序要怎么走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委托申请。一般由司法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委托申请书。委托申请书的内容应包括:被鉴定人的一般情况,简要案情,作案前后躯体状况和精神状况;被鉴定人个人简历和家族疾病史,鉴定目的,最后加盖公章。鉴定单位按受委托后进行登记,约定鉴定日期进行正式鉴定。
2、递交卷宗。委托单位提出鉴定申请的同时,要向鉴定单位递交被鉴定人的全部卷宗,包括案情资料、病情资料、个人史资料、家族史资料、文字书写材料、羁押期间表现等。
3、鉴定前准备。鉴定前,主检鉴定人必须全面仔细地阅读卷宗,并作摘录,如发现资料不全,可要求委托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亲自参加现场调查。
4、鉴定时检查。为了使鉴定结论更为客观科学,鉴定时首先要对被鉴定人作必要的心理测验和实验室检查,如智力测验、记忆测验、个性测验和脑电图检查等。然后对被鉴定人进行全面的精神状况检查。精神检查的内容是要了解被鉴定人对案情的回忆,了解作案动机,以及对案情性质和后果的认识、是非的判断,同时要发现各种精神病理症状。如果以往有过精神病史的,还要了解发病的过程、表现和对疾病的认识。
5、鉴定讨论。鉴定结束后,每个参加鉴定的人员都应该发表看法,包括医学诊断及法律能力的评定意见,列举分析的具体依据。鉴定主持人总结归纳集体意见,并表明自己的观点。经过讨论如能得出统一意见,讨论就告结束。如果讨论实在难以得到统一结论,可作进一步调查,或再进行一次精神检查,然后再讨论。如果个别鉴定人员仍保持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个人意见,在鉴定书上不签名,并提出另外的书面意见。
6、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报告。鉴定报告是一种法律文书,经司法机关认定后,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书写上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做到规范化、标准化。
司法鉴定一般是由法院提出的,在指定机构进行的司法鉴定的行为。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九条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
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司法鉴定对外委托和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内设的司法辅助工作办公室负责。
人民法院审理、执行案件需要鉴定时,由审判执行部门统一移送司法辅助工作办公室,由其独立负责对外委托、组织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的属性不好准确确定,它既不是国家机关,也不是事业单位,虽然属于企业化管理但还是是真正的企业;虽然多为司法机关或司法行政机关设立或接受某一司法机关的管理,但它还不是司法机关或隶属管理的机关。它的属性近乎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各类评估所、国土资源调查测量队等单位的性,属于其它类单位,或者称之为具有中立性、独立性、客观公正性的社会鉴定中间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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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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