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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检材的确定程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8-19 13:48:41 人浏览

导读:

司法鉴定必不可少的对象是检材,检材是法医在进行案件分析鉴定时所用的检验材料,它是澄清事件真相和查清案件的重要物证。检验材料是多种多样的,怎么确定检材,司法鉴定检材如何确定需要什么程序是很重要的。以下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司法鉴定检材的确定程序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司法鉴定必不可少的对象是检材,检材是法医在进行案件分析鉴定时所用的检验材料,它是澄清事件真相和查清案件的重要物证。检验材料是多种多样的,怎么确定检材,司法鉴定检材如何确定需要什么程序是很重要的。以下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司法鉴定检材的确定程序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司法鉴定检材的确定程序

  司法鉴定检材是有要求和程序的。委托人在委托送检时,应当提供检材原件。因特殊情况如银行、工商等部门保存的原件不能够随卷提供的,委托时可以提供照片或者复印件,但须注明调取的时间、地点、人员、复制方式等内容,并尽快安排技术人员现场查看原件。鉴定人员应核对复制件与原件内容是否相同,特征是否由于复制而发生变化及其变化的程度。原件不能提供也无法查看的,一般情况下不予受理。

  在司法鉴定中,委托鉴定事项能否正确解决,除受司法鉴定技术水平和鉴定人业务能力等因素影响外,主要还取决于鉴定材料是否具备鉴定条件。司法鉴定检材的技术条件要求是:检材应能用司法鉴定技术进行显示、记录和检验,并具有一定数量的特征。检材应具有一定数量的特征,特征数量应能反映司法鉴定客体的基本属性。

  

  二、生物检材是什么

  所谓生物检材, 广义地讲, 泛指有生命的动植物的组成全部及部分残留于刑事案件中的痕迹物证。狭义地讲就是与人体有关的毛发、血液、分泌物、人体组织、骨骼等。

  三、对检材进行审核的重要性在哪里?

  接受委托时,应当审查委托要求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检材有无检验鉴定条件,样本是否具备比对条件。同时又规定: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委托要求不符合法律或者司法鉴定专业规定的,检材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应当不予受理。样本不符合比对条件的,可以提出补充样本的要求,样本补齐后重新办理委托受理手续,或者终止鉴定。

  显而易见,委托要求是否正确,检材有无检验鉴定条件,样本有无比对条件,以及鉴定意见怎么表述,是最基本、最基础的问题,其是否规范以及规范的程度,将对司法鉴定产生直接影响。

  不同的检材其来源、性状和组成不同,拟采用的检材前处理方式及检验方法也有所差别,用不同性质的检材进行检验所得到的分析结果在法医学鉴定中均具有重要意义。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司法鉴定检材的确定程序的解答,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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