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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有何可行性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30 01:10:24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确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有何可行性?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具有理论的可行性,具有实践的可行性。法院和检察院认同侦查人员出庭协助法院查处事实真相,而且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在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

  核心内容:确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有何可行性?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具有理论的可行性,具有实践的可行性。法院和检察院认同侦查人员出庭协助法院查处事实真相,而且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在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确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可行性

  (一)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具备理论的可行性

  首先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并不违反证人的不可替代性,在我国学术界通说认为:证人是以本人所知道的情况对案件事实作证的人,所以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从表面上来看:承担侦查任务的警察是可以替换的,因而不符合证人的不可替代性特征,事实上,就警察证人作证的内容看,其具有确定无疑的不可替代性,因为侦查活动具有一定的秘密性。除了侦查人员自己以外的其他人很难了解到案情的特殊情况,对这些情况不可能由亲历侦查活动以外的人员代为作证。其次,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并非自我证明,而是一个接受审查的过程,侦查人员作为证据的提供者,其既是取证行为的实施者,又是取证行为的见证者,看似是在就自己的取证行为作证,事实上,其出庭作证不仅能有力的支持公诉,同时还承担着接受质证的义务。此时恰巧给具有丰富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的辩方律师一个当面质询的机会,有瑕疵的证据将在辩方律师的质询下露出破绽,而法官将根据法庭调查,查明控辩双方对有关争议的事实作出判决。再次,如果在理论上否定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将可能导致某些案件无证的现象。

  前文已经对我国侦查人员出庭资格问题进行了论述,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并未就侦查人员是否应出庭作证这一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对侦查人员出庭有利于协助法院查出事实真相这一观点却得到了法院和检察院的认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8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诉规则》第343条,公安部《公安部刑事技术鉴定规则》第15条,即是对侦查人员出庭的认同。从世界刑事诉讼发展的角度来考虑,至少可以说我国法律目前还没有禁止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这一点应该已经成为大家的共识。

  (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具备实践的可行性

  作为侦查人员的警察出庭作证在英国,美国等国家已经早已实行,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601条,英国《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第76条均对警察出庭作证作出了规定,并且在司法中长期得到了实施。同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法国和德国的刑事审判庭上也有警察的身影。在法国警察作为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法庭上就其行为的勘验与查证做说明时,应当进行证人宣誓。检察官对警察有领导权,从立案到起诉等环节,警察都是听从检察官的指挥,警察出庭作证也要服从于检察官和法官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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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国、美国、法国、德国这些主要国家的成功实践上是完全可以为我国所借鉴的,也说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在实践上是完全可以的。在我国,已经有不少成功的实践,如:2002年4月17日的北京丰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上,法庭当时在审理一起交通肇事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身为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支队的交通警察朱继峰和该支队事故科长王万荣分别以案件的侦查人员身份出庭作证。有专家称:“让刑事案件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这在新中国还是头一次。”2006年4月下旬,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县公检法共同制定并实施了《刑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规则》该规则规定了侦查人员必须出庭作证的8种情形。分别是:

  (1)侦查人员在犯罪现场目击犯罪事实发生或当场抓获犯罪行为人的。

  (2)对报、破案过程出庭作证并证实被告人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法定情节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其口供是侦查人员通过刑讯逼供或其他非法方式获取的。

  (4)律师取得的证人证言与侦查人员获取的有较大出入且难以判断。

  (5)控、辩双方对现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辨认笔录有异议。

  (6)证据有重大疑点。

  (7)涉嫌使用“诱惑侦查”获得证据等。

  (8)其他需要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案件。

  由此看来,在我国建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在实践上已经具备了相当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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