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导读:
核心内容:在司法鉴定的过程中,主要关注的焦点是怎么样的呢?在司法管理的问题决定中,具体的完整要求是如何的呢?相关制度如何作要求的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统一管理方能良性运作
建国以来,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公、检、法、司都设有司法鉴定机构,“多头管理”体制的结果是自侦自鉴、自检自鉴、自审自鉴、重复鉴定,这些问题严重困扰 着司法鉴定活动,由于缺乏统一管理,导致司法鉴定职业资格、鉴定程序和技术标准缺乏统一性、同一性和可比性,使司法鉴定的可信度和公信度都受到影响。
过去司法鉴定缺乏统一的、规范化的管理体制,因此,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是《决定》的核心,也是最大的亮点。因为只有统一管理才能保证 司法鉴定活动的规范化、标准化和可靠度,才能有利于发挥司法鉴定应有的作用,才能够优化资源配置,实现社会资源共享。从而保证鉴定质量、尊重科学规律,满 足诉讼的需要,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最终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
必须确保鉴定委托的公正性
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各有一套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名册,《决定》统一了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准入条件和标准,按照新的准入条件,一部分技 术设备差、不达标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必将淘汰出局。同时《决定》第九条规定,名册中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当保持中立地位和独立身份,中立性是司法鉴定最 基本的要求,如果失去了中立,做鉴定时就难以保证客观公正。
过去由于各诉讼参与机关设立的鉴定机构在诉讼中的分工和职能不同,对同一事项进行的司法鉴定,往往会有不同甚至相互矛盾的结论,当事人只得申请 重复鉴定,这不仅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拖延诉讼周期,降低了诉讼效率,也让法官更加难以采信。《决定》施行以后,当事人可以在国家名册中选择鉴定机构及 鉴定人。列入名册的鉴定机构都是以《决定》为根据,经过司法鉴定主管部门的审核登记的,在最基本的层面上和程序上,实现了同质性,体现了正当性。因此,重 复鉴定现象会有所减少,但不可能完全杜绝。因为这个问题属于程序性的问题,需要调整法律规范,事实上,司法鉴定不仅要受法律调整,还要受行政管理规范和技 术管理规范的调整,只有三者有机衔接,才能真正确保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相关配套法规制度将相继出台
从“政出多门”到统一管理,这只是司法鉴定制度的一个良好开端,霍宪丹认为,司法鉴定体制的改革还需循序渐进,才能保障司法鉴定体制的逐步完善。《决定》 中对鉴定人负责制、鉴定人出庭、鉴定人准入条件等都有了原则规定,但这些规定还需进一步落实、细化和配套。据介绍,有关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管理制度、司法 鉴定的质量监控制度、司法鉴定人的诚信评价制度以及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等一批规章制度 今后都将陆续制定并颁布。目前司法部正在抓紧进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关于重新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及统一公告的通 知》、《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编制和公告办法》等规章、文件的重新修订和起草工作。文件出台后,司法部将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员进行重新审 核登记、编制名册和统一公告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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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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