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精神病鉴定规范是怎样的
导读:
司法鉴定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违法犯罪的案例也相对的减少,但仍旧存在。司法鉴定身为我国现今监督机构的制度,其任务任重道远。接下来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有关法医精神病鉴定规范是怎样的。供大家参考与学习。
一、委托与受理
1、案件的精神病司法鉴定,应当由相应的办案机关委托进行。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辩护诉讼代理人提出鉴定要求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由办案机关决定,办案机关同意的,由办案机关委托鉴定。
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遇到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案件,可以委托鉴定。
2、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应当携材料到本中心办公室备案,办公室签发《司法鉴定委托材料受领单》,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3、中心在接受鉴定委托或鉴定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受理后,应当向委托机关或申请单位出具《鉴定委托受理合同》。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中心不予受理:
(1) 以个人名义申请鉴定的;
(2) 不能按本规定提交材料和交纳鉴定费,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但因案件特殊无法收集到有关材料,经委托机关详细说明正当理由,由专家研究是否受理委托鉴定);
二、鉴定
1、中心在一般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完整、规范的鉴定报告。
2、中心在实施鉴定前,鉴定人应预先阅卷,了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实。对疾病的诊断要明确,有科学依据,对各种法定能力的评定和因果关系的评定要准确。
3、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由办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员主持,参加司法鉴定的人员不少于三人(其中鉴定人不少于二人)。
4、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后,参加鉴定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应当签署鉴定意见,如有不同意见时应记录在案。
三、协议书内容
司法鉴定协议书,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在受理鉴定委托时,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协议书。
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
2、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
3、委托鉴定的要求;
4、委托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的简要情况;
5、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
6、鉴定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
7、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
8、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因鉴定需要耗尽或者可能损坏检材的,或者在鉴定完成后无法完整退还检材的,应当事先向委托人讲明,征得其同意或者认可,并在协议书中载明。
在进行司法鉴定过程中需要变更协议书内容的,应当由协议双方协商确定。
通过阅读法医精神病鉴定规范的相关内容想必你已经对其有了一定程度上的了解。当前司法鉴定的仍需继续精进与完善。以上便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合的有关法律精神病鉴定规范的相关内容。若你还有其他问题,还有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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