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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司法鉴定的程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9-03 09:41:40 人浏览

导读:

在去法院提起诉讼后,特别是人身伤害方面的诉讼,大部分的情况下都会涉及做伤情司法鉴定,鉴定的结果会对之后的法院审理过程产生直接的影响。要知道伤情司法鉴定具有一系列固定的程序的。接下来,关于伤情司法鉴定程序的详细内容,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做更进一步的解答吧!

  在去法院提起诉讼后,特别是人身伤害方面的诉讼,大部分的情况下都会涉及做伤情司法鉴定,鉴定的结果会对之后的法院审理过程产生直接的影响。要知道伤情司法鉴定具有一系列固定的程序的。接下来,关于伤情司法鉴定程序的详细内容,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做更进一步的解答吧!

  一、伤情司法鉴定程序

  1、鉴定的委托

  案件主办单位为鉴定委托的主体。委托单位应审查被鉴定人提供的病历资料真实性,并在病历资料复印件上盖章确认。委托单位必须经过认真调查确认当事人存在被伤害的客观事实,才能出具伤情鉴定委托书。

  2、鉴定的受理

  被鉴定人必须持有办案单位开具的伤情鉴定委托书、病历资料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相关的辅助检查资料(如X片、CT、MRI片等)、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等,在规定时间由委托单位办案人陪同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法医应及时予以受理、检验。经检查,认为提供的病历资料不齐全或尚需到医疗部门进行其他检查的,委托单位应负责督促当事人及时进行相关的检查并收集、提供完整必须的病历资料。

  

  二、伤情司法鉴定时限是多久

  1、对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3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意见。

  2、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意见。

  3、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意见。

  三、哪些情况下需要重新鉴定

  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补充鉴定:

  1、鉴定内容有明显遗漏的;

  2、发现新的有鉴定意义的证物的;

  3、对鉴定证物有新的鉴定要求的;

  4、鉴定意见不完整,委托事项无法确定的;

  5、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司法鉴定人员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必须要秉持公平正义的原则,致力于维护诉讼过程的公正性。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伤情司法鉴定程序的全部内容。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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