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司法鉴定 > 司法鉴定程序 > 司法鉴定实施程序 > 伤情司法鉴定程序

伤情司法鉴定程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27 11:27:13 人浏览

导读:

在一般情况下面来说,需要进行相关的伤情鉴定的话,要根据相关的鉴定程序进行,那么伤情鉴定,一般是指受害人被受伤的程度,也需要有相关的侦查机关立案,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伤情司法鉴定程序问题的解答,我们带着问题一起往下看。

  在一般情况下面来说,需要进行相关的伤情鉴定的话,要根据相关的鉴定程序进行,那么伤情鉴定,一般是指受害人被受伤的程度,也需要有相关的侦查机关立案,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伤情司法鉴定程序问题的解答,我们带着问题一起往下看。

  一、伤情司法鉴定程序

  所谓伤情鉴定,是指确定受害人被伤害的程度,即确定其机体组织结构的破坏、功能障碍及心理、精神方面的影响和损害程度的过程。

  如果经鉴定达到轻伤,则应当由侦查机关立案,检察机关进行公诉。

  

  二、伤情司法鉴定原则

  1、委托原则:属地为主、由下到上、逐级委托。

  2、鉴定人提出独立的鉴定意见。

  3、补充鉴定由原鉴定人进行。

  4、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5、同一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6、当事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

  三、需要进行鉴定的情形

  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

  (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

  (二)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

  (三)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

  四、伤情司法鉴定费用

  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但当事人自行鉴定的除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重新鉴定:

  1、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

  2、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3、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4、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5、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

  7、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如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而直接决定的重新鉴定。

  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的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伤情司法鉴定程序问题的详细解答,当我们进行伤残鉴定的时候以及伤情鉴定,我们要准备好相关的证据,并且到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流程,如果你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站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