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凭证伪造合同 三元公司职员侵占近300万获刑
导读:
2004年8月至2005年12月,被告人姜某安在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元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涂改支出凭证、伪造合同等方法,将该公司2969780元人民币占为己有。
2004年8月15日,被告人姜某安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北京创业投资协会常务理事协议书,以三元公司支付北京创业投资协会会费为名,将三元公司70万元人民币占为己有;2005年1月24日,被告人姜某安利用职务便利,以支付北京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诉讼费为名,将三元公司179780元人民币占为己有;2005年5月17日,被告人姜某安利用职务便利,涂改三元公司支出凭单并伪造公关代理合同,以三元公司支付北京德胜恒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公关代理费用为名,将三元公司70万元人民币占为己有;2005年5月17日,被告人姜某安利用职务便利,以支付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为名,将三元公司139万元人民币占为己有。
后三元公司在查帐时,发现被告人姜某安所开的支出凭证有涂改的嫌疑,在与其谈话过程中,被告人姜某安向三元公司的领导如实供述了其于2005年5月17日,利用职务便利,涂改三元公司支出凭单并伪造公关代理合同,以三元公司支付北京德胜恒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公关代理费用为名,将三元公司700 万元人民币占为己有的事实。2006年7月12日三元公司报案后,被告人姜某安于2006年7月24日被抓获归案。
被告人姜某安及其亲友于2006年7月至2006年8月,分4次向三元公司退还赃款共计人民币105万元,其中被告人姜某安及其北京德胜恒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于其归案前退还三元公司人民币70万元;其亲友于其归案后分2次退还三元公司赃款共计人民币3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安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涂改支出凭证、伪造合同等方法,将本公司钱款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姜某安在归案前能够向其单位领导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对该起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已经退赔部分赃款,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故做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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