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鉴定中的“杀手锏”
导读:
法院受理此案后,该支票先后被送到广东省公、检、法的鉴定部门以及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都认为检材上待检字迹太少,在荧光下观察,支票上“油款”两字与“管理费”三字的荧光反映没有差异,不能鉴定。
2003年2月,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受理此鉴定后,文痕处的专家先用常规方法进行了检验,在可见光和荧光下观察,支票上“油款”两字与“管理费”三字的反映的确没有任何差异。以往的情况也只能将案件退回。但前不久,中心新购置了我国第一台用于文检的SEE2100显微分光光度仪,有了国际领先的高新技术装备,情况就完全不同了。文痕处的专家利用该仪器对送检检材进行光谱分析,发现在紫外和可见光范围内,支票上“油款”两字与“管理费”三字的吸收光谱有明显差异。据此可以确定支票上“油款”两字与“管理费”三字不是一次连续书写形成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应用于文件鉴定中的“杀手锏”,在解决常规方法无能为力的疑难文检案件鉴定方面,已初露锋芒,显示出美好的应用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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