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纹足迹鉴定锁定窃贼
导读:
五起盗窃案发现场均发现了同一嫌疑人的指纹及足迹,警方通过指纹及足迹鉴定比对将嫌疑人从黑龙江抓获归案,虽然其一直拒不承认入室盗窃,但却无法说明为什么会有“痕迹”留在案发现场。昨天上午,本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依据指纹、足迹鉴定结果及被害人对查获赃物的辨别认定被告人犯罪事实成立,以盗窃罪判处
  被告人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据了解,法院依据间接证据判定的刑事案件并不多见。
  法院经审理查明, 1998年 3月 6日,被告人王某窜入本市河东区唐家口某小区,窃取被害人常某家中现金 400余元。2000年4月 28日,被告人王某窜至本市河东区某小区,窃取被害人王某家中现金人民币6300元,日本、韩国等国的纪念币几十枚,及各种首饰若干。2000年 8月25日,被告人王某窜至本市河东区某小区,窃取受害人张某家中现金人民币13500元及各种银行存单、存折、债券及金首饰若干。被告人还于同年10月份采取上述方法作案两起。庭审中,被告人拒不承认犯罪事实,但其辩解漏洞百出,其中被告人对其是否来过天津的供述前后矛盾,其当庭称案发时,他大部分时间都在家中并未外出,唯一一次外出是与其妻去广州。但其妻的证言却证明案发期间,被告人经常不在家及未同被告人一起去广州等事实。因此被告人对不在案发现场的辩解,其妻的证言已足以证实其辩解不能成立。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指纹鉴定及足迹鉴定均为间接证据,但本案中, 2000年4月28日这起盗窃案,被害人在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家中收缴的物品中辨认出了其所丢的外国纪念币,鉴于此物证,即可认定被告人实施了这起盗窃行为,而在经审理查明的五起盗窃案中,现场有被告人王某的指纹或足迹,五起盗窃事实间接证据及物证可形成证据锁链。所以被告人王某的当庭辩解意见,法院不予支持。法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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