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弟冒充哥签名 贷款银行承担全部责任
导读:
由于没有仔细核对,错将弟弟看成哥哥,银行只得“吃进”贷款失误之责。日前,浦东新区法院判决了这起借款纠纷案件。
贺先生是闵行区沧源路某房屋的产权人。2004年4月13日,一位自称“贺先生”的人来到银行办理借款。在出具贺先生的身份证、房产证等证件后,银行立即与这位“贺先生”签订了一份21万元的借款合同。合同生效几个月后,借款人停止了还款。
银行多次催款不见动静后,于今年1月将贺先生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处分其抵押的房产,将所得款项优先偿还银行贷款。
庭上,贺先生否认自己和银行签过任何合同,并说合同上的所谓“贺先生”,其实是他的弟弟,当初弟弟瞒着他私自到银行贷款。司法鉴定部门对合同上的“贺某”签名进行了鉴定,证明不是贺先生本人的字迹。
法院认为,合同上的签名非贺先生本人所签,贺先生事后也未对合同予以追认。根据诚实信用原则,银行理应采取必要的防止风险措施,并不得将措施本身存在的失误或风险转嫁于善意产权人。法院据此判决,对银行方面的全部诉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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