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鉴定委托书期限
导读:
在一般情况下面,伤情鉴定委托书是有一定的时效期限的,在相关部门受托之日起一定时限内必须要出具鉴定文书并且告知利害关系人,那么伤情鉴定委托书的期限具体是为多少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伤情鉴定委托书期限问题的解答,我们带着问题一起往下看。
一般来说是公安机关在受委托之时起三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告知利害关系人。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伤只要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就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在时间上,一般在初审法院开庭审理前提出即可。
所谓伤情鉴定,是指确定受害人被伤害的程度,即确定其机体组织结构的破坏、功能障碍及心理、精神方面的影响和损害程度的过程。
所谓伤残评定,是指在对伤残情况进行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一)都需要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进行。
(二)都必须依据一定的标准进行。
(三)很多情况下,特别是在受害人重伤的情况下,往往同时会出现受害人残疾,即两者经常同时出现。
(四)作为案件中的证据之一,评定结论和鉴定结论的法律地位相等。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伤情鉴定委托书期限问题的详细解答,伤情建立它与伤残鉴定是不一样的,但是也是需要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员进行相关的鉴定,需要一定的依据和标准,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站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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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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