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目录包括哪些
导读:
我们知道一般由司法部门(比如交警队、派出所、法院)根据医院提供的相关入院记录或委托伤残鉴定机构做相应的残疾鉴定。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伤残鉴定目录包括哪些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伤残程度鉴定;
2、因果关系鉴定 ;
3、医疗纠纷司法鉴定 ;
4、保险理赔鉴定;
5、影像学鉴定 ;
6、损伤后误工时间的鉴定 ;
7、护理依赖程度鉴定、医疗依赖程度鉴定;
8、致伤物推断或损伤机理分析鉴定;
9、保险调查鉴定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1、评定原则
伤残评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2、
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3、评定人条件:
评定人应当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4、评定人权利和义务
评定人权利:
(1)有权了解与评定有关的案情和其他材料;
(2)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3)有权依照医学原则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和要求进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等;
(4)有权因专门知识的限制或鉴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绝评定。
评定人义务:
(1)全面、细致、科学、客观地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检验和记录;
(2)正确及时地作出评定结论;
(3)回答事故办案机关所提出的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4)保守案件秘密;
(5)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回避原则的规定;
(6)妥善保管提交评定的物品和材料。
5、评定书
(1)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
(2)评定书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
1、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
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是按伤者的伤残赔偿计算方法加以计算。
2、根据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赔偿指数等,有下式:
式中:
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元;
伤残赔偿总额,元;
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
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3、伤残赔偿指数
伤残赔偿指数是指伤残者应当得到伤残赔偿的比例。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伤残鉴定目录包括哪些”的相关内容,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知道伤、残鉴定是指伤后伤残程度鉴定。若还遇到其它问题,欢迎上法律快车的法律平台,咨询专业的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如果行为人给他人造成了人身伤害的,且需承担过错责任的,需要向对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如果受害人向行为人提出人身损害赔偿的,需要出示伤残鉴定书。那么你知道伤残鉴
导读: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在交通事故赔偿诉讼、调解过程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影响着事故赔偿案的判决。但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有时限限制么?在进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时候
什么是伤残鉴定伤残鉴定是为了科学量化受害人因遭受各种形式的损害造成身体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和心理障碍,进而导致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的丧失程度,为了解决
被打伤后可以立即做司法鉴定,前提是轻伤。若是重伤,比如骨折等,则应当等伤情稳定之后再做鉴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
司法鉴定听证会不是必须要请律师的,通常会请案件相关的专家进行参加,对案件中的各项证据进行鉴定。我国《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
司法鉴定是可以接受个人委托的,并不是只能接受组织或者是机关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
重新鉴定与补充鉴定之间的联系为均需要进行鉴定手续,原鉴定结果是无法作为判决的依据的。之间的区别则为重新鉴定属于对原鉴定意见的全盘否定;补充鉴定则不改变原鉴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