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治安案件中发生的伤情鉴定费是否应赔偿的问题
导读:
伤残鉴定 : 伤残程度鉴定 临床法医鉴定项1.损伤程度鉴定 即轻伤、重伤、轻微伤鉴定或称伤情鉴定。2.伤残程度鉴定 包括 I 级伤残至 X 级伤残(工伤事故称为一级伤残至十级伤残,程度由重到轻)。3.因果关系鉴定 指损伤与疾病的关系鉴定。4.医疗纠纷司法鉴定 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若有,与患者死亡或残疾之间的关系。5.保险理赔鉴定 是否意外伤残、重大疾病、全残、失能达到保险理赔规定。6.影像学资料的同一认定 所提供X光片、CT等资料是否为同一人。7.损伤后误工时间的审查。
法律咨询:
2008年7月15日,王某与吴某发生打架纠纷,当地派出所委托某鉴定所对王某的伤情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轻伤,为此,公安机关对吴某作出了治安拘留的处罚。王某交付了鉴定费400元。后吴某对轻伤鉴定提出异议,该派出所又委托另一鉴定所进行重新鉴定,鉴定结论为轻微伤甲级,王某又交付了鉴定费1800元,公安机关为此撤销了对吴某的治安拘留。后双方经派出所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吴某赔偿医疗费、鉴定费等损失。吴某不同意赔偿鉴定费。
律师回答:
此鉴定费不应由吴某赔偿。
相关法律知识: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已经于2006年3月29日发布之日起施行。上引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鉴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重新鉴定:(一)鉴定程序违法,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二)鉴定人不具备鉴定所需专门知识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六)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重新鉴定,如果鉴定结论有改变的,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如果鉴定结论没有改变,鉴定费用由重新鉴定申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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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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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宏,山东宏臣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法律本科。薛宏律师提供“刑事辩护、医疗纠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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