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作伤残鉴定赔偿协议是否可以反悔的问题
导读:
伤残鉴定 : 伤残程度鉴定 临床法医鉴定项1.损伤程度鉴定 即轻伤、重伤、轻微伤鉴定或称伤情鉴定。2.伤残程度鉴定 包括 I 级伤残至 X 级伤残(工伤事故称为一级伤残至十级伤残,程度由重到轻)。3.因果关系鉴定 指损伤与疾病的关系鉴定。4.医疗纠纷司法鉴定 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若有,与患者死亡或残疾之间的关系。5.保险理赔鉴定 是否意外伤残、重大疾病、全残、失能达到保险理赔规定。6.影像学资料的同一认定 所提供X光片、CT等资料是否为同一人。7.损伤后误工时间的审查。
法律咨询:
2009年4月,杨某驾驶一辆电动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时,突遇姜某驾驶一辆借用王某的小轿车从右侧路口转弯出来,两车避让不及发生挂碰,致被告杨某驾驶的电动车行驶方向自然改变,与正在横过机动车道的周某驾驶的一辆电动车迎面相撞,造成周某受伤致其胸十二椎体爆裂性骨折。当地交警大队认定:姜某驾车由路口出来转弯时未注意让行,是造成本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主要责任;杨某驾驶非机动车行驶在机动车道内,是造成本事故的次要原因,负次要责任;周某不负本事故责任。2009年5月,周某与姜某自愿签订了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约定,由姜某分三期赔偿周某42000元。自签订协议之日起,姜某对周某的交通事故有关赔偿已了结,周某以后发生的任何费用及损失,姜某概不负担;如姜某不能如期付款,所签订的协议无效,一切后果由姜某承担。期间,姜某按期履行了40000元,余欠2000元拖延未付。同年6月,周某的伤情经有关部门鉴定为伤残九级后,周某以签协议时没有考虑到伤残后果及姜某未按期履约为由起诉,要求认定原告与被告姜某的赔偿协议无效,重新确认其伤残等经济损失,并请求判令被告姜某、被告王某承担其中损失的70%,被告杨某承担其中损失的30%。
律师回答:
原告与姜某签订的赔偿协议应确认无效,理由同第二种意见。但认为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被告姜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杨某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周某驾驶电动车横过机动车道时未下车推行,与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负相应的事故责任。对交警部门所作的事故责任认定予以部分采纳。
相关法律知识:
《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原告在经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九级伤残的结论后,即向本院提出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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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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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宏,山东宏臣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法律本科。薛宏律师提供“刑事辩护、医疗纠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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