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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等级标准】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鉴定制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07 07:17:23 人浏览

导读:

【鉴定等级标准】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鉴定制度1、遵循鉴定人主义原则,即立法上不确定鉴定人资格,也不将鉴定权固定授予特定的人或特定的机构。任何人都可能成为案件的鉴定人,只要参与审理有关案件的法官或陪审团认为其具备鉴定人资格即可.2、原则上实行当事人委托鉴
【鉴定等级标准】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鉴定制度

  1、遵循鉴定人主义原则,即立法上不确定鉴定人资格,也不将鉴定权固定授予特定的人或特定的机构。任何人都可能成为案件的鉴定人,只要参与审理有关案件的法官或陪审团认为其具备鉴定人资格即可 .

  2、原则上实行当事人委托鉴定制度,即是否需要鉴定,进行何种鉴定以及由谁来进行鉴定等事项均由诉讼当事人自己决定。在某些例外情况下也可由法院指定鉴定人。在美国,由法院指定鉴定人的情况不尽相同,有以民事或刑事关于科学上的问题(scientific issues)为限,有以刑事案件为限,有以刑事案件关于心智问题(issues of sanity)为限,法院才能指定专家证人 .在美国的诉讼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因经济方面的困难而无力负担聘请鉴定人的费用,不能聘请专家证人,但案件中的待证事实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对认定事实具有重大影响时,法院也可以指定鉴定人。

  3、在英美法系国家,鉴定人被称为专家证人,他在证明案件事实时,虽然依靠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力图对案件中的专门问题作出评价以影响陪审团或法官的裁断,但通常认为他们所起的作用与普通证人无异,只不过专家证人陈述的并非切身体验而是对事实的判断意见,因此专家证人的意见不是独立的证据材料,而与证人证言性质相同,也就是说鉴定人在诉讼中从事的鉴定活动完全服务于当事人的利益,而不必然具有客观公正性。

  4、由于鉴定人是当事人为获得胜诉或有利判决而提出的证据方法之一,鉴定人必须出庭接受主询问和反询问,对鉴定人不出庭的甚至可对其适用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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