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鉴定标准适度修改有必要性
导读:
1.体现了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两个“鉴定标准”在伤害案件中所起的作用,如同经济犯罪中的数额一样,决定着对行为人处以刑罚的轻重,这一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实施的伤害行为和具体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也就是要充分体现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为了实现这项基本原则,全国人大和两高不断地对刑法中的不明条款、不明事项加以具体解释或补充解释,并适时地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力求完善其科学性和完整性。涉嫌经济类犯罪的数额一调再调,而且放宽了不同地域数额上的差异,便是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最好体现。两个“鉴定标准”历时14年之久,而现实情况却不断发展变化,因此“鉴定标准”应与现实相结合作出相应的修改。
2.体现人权保护原则。从保护被害人权利的角度出发,两个“鉴定标准”中的盲区使得一些伤情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在居民生活水平得到很大提高的今天,伤害案件发生后,被害人由过去简单地强调对其在生理上造成的危害后果,渐渐转变为更多地关注其心理遭受到的创伤,而“鉴定标准”并未涉及。而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如关于容貌毁损,重伤标准第三章中有系列规定,很多创伤在以前可能是不好治疗,甚至是无法治疗的,是对人体无法弥补的严重伤害,但是随着现代医学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经过积极的治疗,这些创伤不再那么可怕,而仅仅是较轻的、较容易康复的“轻伤害”,这就不该认定为重伤。
3.须适应现代科技的发展。随着现代科技领域的不断扩展和人们知识结构的不断丰富,以前没有考虑到的特殊情况越来越显现出来。例如假肢、种牙等问题,现代高新技术在医学和法医学上的广泛应用,使得这些人工制作的肢体与真正的人体结合程度越来越高,有的甚至融为一体,然而两个“鉴定标准”中显然没有考虑到对这些肢体或器官的损害程度如何鉴定。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如果发生了打架事件对他人造成了身体伤害,公安机关需要对受害人进行伤情鉴定,之后才能对案件进行后续处理,那么伤情鉴定标准的时间限制是多少?伤情鉴
被打伤后可以立即做司法鉴定,前提是轻伤。若是重伤,比如骨折等,则应当等伤情稳定之后再做鉴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
司法鉴定听证会不是必须要请律师的,通常会请案件相关的专家进行参加,对案件中的各项证据进行鉴定。我国《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
司法鉴定是可以接受个人委托的,并不是只能接受组织或者是机关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
重新鉴定与补充鉴定之间的联系为均需要进行鉴定手续,原鉴定结果是无法作为判决的依据的。之间的区别则为重新鉴定属于对原鉴定意见的全盘否定;补充鉴定则不改变原鉴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