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类精神药品和二类精神药品的区别
导读:
精神药品正常服用有利生命和健康。贮存、使用应认真管理,严禁滥用。精神药品不是毒品,但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极度兴奋或抑制,限于第一类和第二类。那么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将为您一一解答一类精神药品和二类精神药品的区别及其他相关问题。
精神药品由国家指定的生产单位按计划生产,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精神药品的生产活动。精神药品的原料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的生产单位,由卫生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确定。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的生产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医药管理部门确定。
一类大多是传统的,针对阳性症状,可能会影响病人对治疗的依从性。
二类是非传统抗精神病药物,针对阴性症状,副作用稍微轻点,多数比一类贵点。首诊通常用二类。
1.定点经营制度。
医疗机构采购第二类精神药品,应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具有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购买,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应有注明,采购药品一律禁止使用现金进行交易。
2 品种目录管理制度。
2005 年9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等部门联合公布了新的《精神药品品种目录》, 调整了部分药品品种, 其中第二类精神药品+/ 种, 我国生产和使用的品种有:异戊巴比妥、布托啡诺及其注射剂、咖啡因、去甲伪麻黄碱、安钠咖、地佐辛及其注射剂、喷他佐辛、阿普唑仑、巴比妥、氯氮卓、地西泮、艾司唑仑、氟西泮、γ 羟丁酸、劳拉西泮、甲丙氨酯、咪达唑仑、纳布啡及其注射剂、硝西泮、匹莫林、苯巴比妥、唑吡坦、扎来普隆、麦角胺咖啡因。今后,对发生滥用,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药品,国家将会适时进行目录调整。
3.专用处方和用量管理规定。
第二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由前记、正文、后记等规定项目组成。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处方保存2年备查。
4.申报销毁制度。
对过期、损坏的药品要登记造册,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销毁。医疗机构每月应将药品的进货、使用、库存数量报送卫生、药监、公安等部门。
医生应当根据医疗需要合理使用精神药品,严禁滥用。除特殊需要外,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三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七日常用量。综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一类精神药品和二类精神药品的区别及其他相关问题。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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