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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政策解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9 05:37:21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出台后,我们如何理解支付机构客服备付金存管办法?我们可以从四个原则、两行四户的账户框架、加强了对支付机构分支机构的监管、备付金利息分割等问题进行解读。法律快...

  核心内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出台后,我们如何理解支付机构客服备付金存管办法?我们可以从四个原则、两行四户的账户框架、加强了对支付机构分支机构的监管、备付金利息分割等问题进行解读。法律快车为您详细介绍。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政策解读

  (一)四个原则

  人民银行制定此办法按照四个主要原则,1,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严控备付金收付方式、存放与使用;2.保持原则性与灵活性,在保证安全下灵活强化各项规定的可操作性和易实施性;3.平衡备付金存管银行、合作银行以及支付机构之间的责权利;4.支付机构自觉与人行监管检查相结合。

  (二)两行四户的账户框架

  对备付金银行进行明确分工,包括备付金存管银行(仅一家,且一个省(市)只能一个账户)、合作银行,四户是备付金存管账户、备付金收付账户、备付金汇缴账户、支付机构自有资金账户。存管账户可跨行划转,收付账户和汇缴账户只能本行内部划转,自有银行账户如接收备付金收付账户转存的非活期存款,也参照备付金收付账户进行管理,一家支付机构只能确定一个自有资金账户。这样,从账户体系上的严密设计以保证备付金的安全。

  在合作银行资质上也作了明确的要求,这样,一些规模较小的地方性银行就被排除在存管银行之外。

  (三)加强了对支付机构分支机构的监管

  体现在,支付机构在同一备付金合作银行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收付账户。支付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将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存放在以支付机构名义开立的备付金银行账户,不得以该分支机构自身的名义开立备付金银行账户。这样,就有效的杜绝了支付机构通过分支机构开立多个账户、进行多账户间操作和进出的可能性,从而对支付机构的备付金能够进行统一性的监管。

  (四)备付金利息分割疑云继续存在

  在征求意见稿中对客户备付金沉淀资金的利息分割上给予了支付机构九成、备付金存管银行一成的分配比例的指导意见,但《办法》中在最后发布时删除了这一条,也与其存在争议有关。关于备付金利息的分割一直是支付机构、银行业关于客户备付金处理的重点之一,中国人民银行在2011年发布征求意见稿时对此给予的分配说明引起了持续的争议,当时有律师认为,客户备付金的所有权在客户手里,而利息却归支付机构的方式不妥,涉及众多企业和用户财产权益的重大问题,作为金融主管职能部门发布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并不够解决,且与民法有所相悖,若行使需经全国人大的立法来完成。其中主要一点就是存管方式不明确,法律人士认为支付机构非银行,所以不应归属为“储蓄”,只能算是保管,而保管的定义就是所有权归用户方所有,利息也应归属于用户本身。此结果造成备付金管理办法由部门规章降格为规范性文件出台,并且在《办法》中直接回避了这一最大问题。而备付金可以划转到支付机构自有账户进行非活期存款,收取可观利息,这其实也相当于支持了备付金利息归支付机构所有,从而为支付机构留存了一定的收益空间。当然,今后实际执行中,不排除个别机构以利息为刺激来发展客户。

  (五)风险管理金计提弹性操作

  对于开立备付金收付账户的合作银行高于4家(含)的支付机构,计提比例为10%账户利息作为风险准备金,新法规相对与之前的征求意稿适时做了灵活调整,相对于之前所拟定为5个收付账户以上,每累加一个增加5%的计提,计提比例上限为100%,新法规对于风险准备金的计提与管理办法将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此外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支付机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适当调整第三十七条所规定的比例,所以给予了支付机构相当的操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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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预付卡发卡企业的新难题

  《办法》第十七条还规定支付机构的分支机构不得以自身名义开立备付金银行账户,此项说明对开展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的支付机构造成了一定压力,预付卡公司因为涉及售卡开具发票问题,若分支机构在未来不能开具发票,将为以后的业务发展带来困扰。

  (六)对备付金范围和支付机构中介性的明确

  《办法》从备付金产生和存放两个角度,明确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代付货币资金属于客户备付金。其中,重点强调了“预收待付”和“实际收到”的资金属于备付金,不属于“预收待付”以及虽属于“预收待付”但未实际收到的资金(即在途资金)不属于客户备付金。《办法》还规定其应当在收到客户备付金或客户划转客户备付金不可撤销的支付指令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能提前办理。这也进一步强调了支付机构的资金转移中介性质,严格按照客户指令和契约进行操作。

  (八)加强了对客户备付金使用和划转环节监管

  《办法》严格规范客户备付金账户开立、变更、撤销以及日常资金收付等行为,并从以下方面对备付金账户出金行为进行了重点规定:一是合理控制具备付款功能的备付金账户数量。对具备付款功能的存管账户和收付账户,严格限定数量;对汇缴账户仅允许原路退回,不能开通一般付款功能。二是加强对支付机构跨行支取资金和调整备付金账户头寸的管理,规定除备付金存管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不得处理跨行支取业务。三是加强手续费收入结转等出金业务管理,控制出金渠道,明确接收该类业务的自有资金账户只能开立在存管银行,并向人民银行报备。四是加强现金支出管理。强调支付机构现金赎回业务必须先通过自有资金账户办理,再将相应额度的备付金从备付金存管账户划转至自有资金账户。这些措施将可以有效防范备付金被挪用、借用、转移可能引发的损失。

  (九)强调了人民银行的监管监督职责

  人民银行表示在未来监管方面通过加强宣传培训工作,使支付机构和商业银行正确了解并有效执行《办法》政策要求。并通过其分支机构展监督检查和整改规范工作,以查代训、以查促改。进一步制定和发布支付机构风险准备金管理、客户备付金信息统计监测和核对校验制度等相关操作性文件,细化和强化《办法》要求。建设以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监测功能为核心的监管系统,健全监管措施和手段,提升客户备付金监管的信息化和专业化水平。

  有一点是,《办法》仍未对具体责任违规违法的处罚标准进行详细说明,依照现行发展情况和支付机构数量来看,监管成本及难度都相应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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