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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9 17:24:04 人浏览

导读:

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政府颁发各项措施支持发展互联网金融。而2014年中国互联网金融十大监管政策有哪些?如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手机支付...

  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政府颁发各项措施支持发展互联网金融。而2014年中国互联网金融十大监管政策有哪些?如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手机支付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法律快车为您一一介绍。

  政策一:《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107号文)

  政策概述:107号文把我国的影子银行主要分为了三类:一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完全无监管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新型网络金融公司、第三方理财机构等;二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存在监管不足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三是机构持有金融牌照,但存在监管不足或规避监管的业务,包括货币市场基金、资产证券化、部分理财业务等。

  政策二:《关于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通知》

  政策概述:《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12月至2014年8月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一次集中清理规范,重点是以“担保”名义进行宣传但不经营担保业务的公司。

  政策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手机支付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草案)

  政策概述:手机支付产业尚处于起步阶段,市场各参与主体正在积极探索建立相应的业务模式和商业模式。鼓励商业银行、支付机构、银行卡清算机构、通信运营商、手机终端厂商、芯片制造商等产业链各方,在防范手机支付风险、保障客户权益的前提下进行有益的合作与尝试,探索、创新适宜的产品形态和业务模式,满足用户多样化需求。各参与主体应抓住市场发展机遇,积极参与到手机支付服务市场,共同建立公平、有序、高效的市场竞争机制,提升资源配置效率,推动手机支付产业和市场健康发展。

  政策四:《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草案)

  政策概述:《办法》拟规定:个人支付账户转账单笔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统一客户所有支付账户转账年累计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超过限额的,应通过客户的银行账户办理。个人支付账户单笔消费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同一人客户所有支付账户消费月累计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超过限额的,应通过客户的银行账户办理。

  政策五:《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暂停支付宝公司线下条码(二维码)支付等业务意见的函》

  政策概述:央行下发紧急文件《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暂停支付宝公司线下条码(二维码)支付等业务意见的函》,叫停支付宝、腾讯的虚拟信用卡产品,同时叫停的还有条码(二维码)支付等面对面支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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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六:《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

  政策概述:10号文延续了此前银监会的86号文和央行的5号文的基调,从保护客户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出发,对有针对性的问题细化了规范,涉及客户身份认证、信息安全、交易限额、交易通知、赔付责任、第三方支付机构资质和行为、银行的相关风险管控等。

  政策七:上海《关于促进本市互联网金融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政策概述:《意见》指出,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上海市发起设立以互联网为主要业务载体或以互联网业务为主要服务领域的各类持牌金融机构。支持电子商务平台等大型互联网企业在本市设立小额贷款、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新型金融企业。支持有条件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依法申请有关金融业务许可或进行有关金融业务备案,申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等经营资质。允许主要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企业在名称中使用“互联网金融”或“网络金融”字样,并在工商登记等环节提供便利。

  政策八:《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政策概述:近年来,互联网保险发展迅猛。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数据显示,2011年至2013年,国内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公司从28家上升到60家,年均增长达46%;规模保费从32亿元增长到291亿元,三年间年均增长率达202%;投保客户数从816万人增长到5437万人,增幅达566%。《办法》从经营原则、经营区域、信息披露、经营规则、监督管理等多个方面对互联网保险经营进行了规范。

  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互联网保险也暴露出了很多问题,如假网站假保单、虚假宣传、理赔服务不到位等。为促进互联网保险健康发展,中国保监会起草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自12月10日起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政策九:《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政策概述:意见稿明确对股权众筹进行自律监管的,意见稿第六条说,这个平台应该是在证券业协会备案登记。”这也就意味着它是有利于降低成本,有利于金融创新的需要的。“许多奇解释道。《管理办法》还强调股权众筹平台中介机构的本质属性,明确定义为通过互联网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电子媒介)为股权众筹投融资双方提供信息发布、需求对接、协助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监管层将切实加强对平台中介属性的监管力度,切断平台和资金的联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上述个人除能提供相关财产、收入证明外,还应当能辨识、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

  政策十:《黄浦区关于进一步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若干意见》

  政策概述:进一步加强对机构集聚的支持力度。互联网金融企业获得监管机构颁发的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经营许可证后,且相关许可业务落户本试验区的,可根据《黄浦区支持金融业发展的实施细则》给予一定的开办资助。互联网金融企业根据监管机构要求获得试点资格或其他经认定的业务许可、业务备案资格后,经审核认定后给予一定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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