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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案件中关于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的大数据分析报告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31 00:59:48 人浏览

导读:

广、佛、深三地中级法院婚姻家庭纠纷——二审案件中关于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的大数据分析报告李小非律师专注于婚姻家事领域十六年,多年来带领华南婚姻家事律师团队致力于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研究和司...

  广、佛、深三地中级法院婚姻家庭纠纷——二审案件中关于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的大数据分析报告

  李小非律师专注于婚姻家事领域十六年,多年来带领华南婚姻家事律师团队致力于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研究和司法实践。针对当下婚姻家庭纠纷中的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热点问题,李律师带领团队,耗时数月的时间分析、总结出如下大数据报告,以供社会各界借鉴、参考。

  本报告以聚法案例法律数据库为资料来源,对广东省范围内2003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21日期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区域内,关于子女抚养权归属纠纷共926份二审判决书进行筛选、整理、分析并总结出以下分析报告。

  一、分析报告的基础数据统计

  关于数据库

  数据来源:聚法案例数据库

  审理法院:广州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婚姻家庭纠纷

  关键词:抚养权

  审理程序:二审

  1、案件分布情况

  经筛选,2003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21日期间广、佛、深三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区域内关于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婚姻家事纠纷案件二审有效判决书共287份,其中广州中院管辖区域内的判决共61份,佛山中院管辖区域内的判决共128份以及深圳中院管辖区域内的判决共98份。

  从案件分布来看,广、佛、深三地关于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最多,占比45%。


 

  2、案件中子女类型分布情况

  287份有效判决中,关于独生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共229件,占比80%;关于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共58件,占比20%;其中,关于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共有7件关于胞胎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占比2%。

  进一步将关于独生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区分子女性别来看,关于独生子抚养权归属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共138件,占比60%,关于独生女抚养权归属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共91件,占比40%。

  关于独生子抚养权归属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数量是关于独生女抚养权归属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数量的1.5倍。

  3、案件中独生子女年龄分布情况

  通过分析关于独生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婚姻家庭纠纷中子女的年龄分布得知,独生子女抚养权归属纠纷在子女2-10岁时发生的比例较高,案件数为131件,占比69%。(注:统计时将26例裁判文书中描述为“子女年龄较小”、而未披露明确年龄的案件也归入2-10岁子女抚养权归属纠纷案件的统计范围内)

  

  4、程序性事项

  (1)关于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婚姻家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不满一审判决结果的案件占比过半

  在287份有效判决中,当事人不满一审判决中抚养权归属处理结果的案件共159件,占比56%。

  在138件关于独生子抚养权归属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中抚养权归属处理结果提起上诉的案件共85件,占比62%;

  在91件关于独生女抚养权归属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中抚养权归属处理结果提起上诉的案件共46件,占比51%;

  在58件关于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中抚养权归属处理结果提起上诉的案件共28件,占比48%。

            

              

  (2)法院关于子女抚养权归属的改判情况

  在287份有效判决中,针对子女抚养权归属情况二审改判的案件共13件,占比9%。

  法院改判理由为子女长期随父方/母方生活的案件共5件,在所有改判的案件中占比36%,其余改判理由主要为父方/母方有不适宜抚养子女的情形、尊重子女个人的意愿以及从从子女利益最大化考虑。

  (3)二审针对子女抚养权归属改判的案件中当事人聘请律师/代理人的比例

  在13件二审针对子女抚养权归属情况改判的案件中,诉求被法院支持的上诉人均聘请了律师/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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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影响抚养权归属的因素分析

  1、不同类型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情况

  (1)独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情况

    

    

  

  在229件关于独生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将子女抚养权判归母亲的案件共169件,占比73.81%,将子女抚养权判归父亲的案件共59件,占比25.76%。此外,存在一例子女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的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六条“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若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相当,且均希望抚养子女时,轮流抚养也是另一个可供双方选择的抚养方式。

  总结:子女性别与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关系

  在229件关于独生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仅存在2例将子女的性别作为判归子女抚养权时的考虑因素。

  在(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253号判决中,法院明确将子女性别作为判归子女抚养权的考虑因素。法院在判决中表示“女儿步入青春期时更需要作为女性的母亲进行引导教育”。而在(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052号判决中,法院同样将子女性别作为判归子女抚养权的考虑因素。法院在判决中表示“女儿年纪尚幼,孩子作为女性在今后成长过程中的特点,从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出发由母亲照顾会更为合适。”

  (2)多子女及胞胎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多子女并不当然地由父母双方分别抚养

  针对多子女及胞胎子女的抚养权归属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法院的判决以父母双方分别抚养为主。但依然存在多子女/胞胎子女均判归父/母一方抚养的情形。

  

  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15年12月27日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明确指出“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这也意味着全国正式进入“二胎时代”。

  通过以上两图可见,2016年以前以及2016年后法院对多子女的抚养权归属纠纷案件的处理具有明显区别。2016年以前,法院将多子女均判归父/母一方抚养的案件占比30%;而在2016年后,即我国放开二胎后,法院将多子女均判归一方抚养的案件占比75%,比往年高出45个百分点。

  2、不同年龄段独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情况

  (1)2岁以下独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情况——法院将2岁以下独生子女的抚养权判归母亲的案件占9成

  法院将2岁以下独生子女的抚养权判归父亲的案件共3件,占比10%,其原因均是该子女一直随父亲生活,不宜改变子女的生活环境。该3件案件中获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当事人(即父方)均聘请了律师。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三种: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此外,若父母双方协商一致且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时,两周岁以下子女亦可随父方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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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10岁独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情况——法院将子女判归父亲抚养的比例明显上升

  2-10岁独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纠纷案件中,法院将子女抚养权判归母方的案件共76件,占比72%,判归父方的案件共29件,占比28%。与法院判决2岁以下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情况对比,法院将2-10岁子女的抚养权判归父方的案件比例上升了18个百分点。

  

  将2-10岁独生子女区分性别来分析,在80件2-10岁独生子抚养权归属纠纷案件中,法院将2-10岁男孩的抚养权判归父方的案件共20件,占比29%;而在35件相同年龄阶段的独生女抚养权归属纠纷案中,法院将女孩抚养权判归父方的案件共8件,占比23%。(区分性别)

  通过总结分析法院将2-10岁独生子女抚养权判归父方的案例得知,共9件案件中法院的判决理由均系“子女长期随父亲/祖父母生活”。(未区分性别)

  此外,在28件法院将2-10岁独生子女抚养权判归父方的案件中,共24件案件中父方聘请了律师/代理人,占比83%;在该24件法院将子女抚养权判归父方的案件中,共2件案件是在二审中将子女抚养权改判父方,在该两件案件中,父方均聘请了代理人。【(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1320号;(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663号】(未区分性别)

  (3)年龄较小独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情况——以判归母亲为主

  在25件关于年龄较小独生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婚姻家事纠纷案件中,仅存在1例法院将年龄较小子女的抚养权判归父方的情形,法院判决的原因为:孩子长期随父方生活,且已经就近读书不适宜改变环境。同时,母方的家庭成员有吸毒史,不利于孩子成长。【(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1800号】

  (4)10岁以上独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情况——法院判决结果基本与子女意愿一致

  根据我国《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六条“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29件关于10岁以上独生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婚姻家事纠纷案件中,只要法院咨询了孩子的意愿,法院对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处理结果基本与孩子意愿一致。

  其中,仅存在1个例外案件,法院在咨询孩子的意愿后,由于孩子的母亲并不想抚养孩子,因此法院在判决时并没有遵循孩子的意愿将孩子判归母方,而是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归具有抚养意愿的父方。

  3、不同因素对父/母一方争取子女抚养权的影响程度

  (1)独生子女长期主要由父方/母方携带抚养

  独生子女长期主要由父方携带抚养的案件共20件,其中的15件案件中法院均将子女的抚养权判归父亲,占比75%。在该背景下,法院将子女抚养权判归母方的比例明显较低,该部分案件共5件,占比25%。

  总结得知,在该背景下法院将子女抚养权判归母方的原因主要为子女尚且年幼随母方生活为宜。

  

  独生子女长期主要由母方携带抚养的案件共79件,其中在77件案件中法院均将子女的抚养权判归母亲,占比97%。在该背景下,法院将子女抚养权判归父亲的案件共2件,占比仅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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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法院将仅父方/母方有协助抚养人作为判决时的考虑因素的案件比例

  法院将仅父方有协助抚养人这一因素作为判归子女抚养权的考虑因素的案件共4件,占比16%。

  

  存在仅母方有协助抚养人这一影响因素的案件共11件,法院将母方有协助抚养人作为判归子女抚养权时的考虑因素的案件共3件,占比27%。

  通过总结得知,只有当父方与母方其他条件相当时,法院才会将该因素作为判归子女抚养权的主要考虑因素。

  (4)法院将子女长期随祖父母/外祖父母一方生活作为判决时的考虑因素的案件情况

  存在子女长期与祖父母一方生活这一因素的案件共38件,法院在判决时将子女长期随祖父母一方生活这一因素作为判归子女抚养权的考虑因素的案件共12件,占比32%。在12件法院将该因素作为判归子女抚养权的考虑因素的案件中,共11件案件中均将子女的抚养权判归父方,占比91.6%。

  需要指出的是,在法院将子女长期随祖父母一方生活作为判归子女抚养权的考虑因素、且最终将子女抚养权判归父方的案件中,法院均无一例外地认为子女长期随父方生活。

  

  存在子女长期随外祖父母一方生活这一因素的案件共22件,法院在判决时将子女长期随祖父母一方生活作为判归子女抚养权的考虑因素的案件共12件,占比55%。在法院将该因素作为判决子女抚养权的考虑因素的案件中,法院均将子女的抚养权判决母方。

  通过分析得知,法院在判归子女抚养权时基本不会将子女是否长期随祖父母/外祖父母一方生活作为主要考虑因素,而是将其作为参考因素。

  在李某与池某离婚纠纷中【(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794号】,法院在判决理由中明确表示“子女的抚养责任主要在父母身上,隔代抚养难免会对子女带来不利影响,祖辈抚养孙辈应以协助抚养为宜。”

  (3)仅父方/母方单方没有生育能力时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情况

  存在仅母方没有生育能力这一因素的案件共5件,在该5件案件中,法院并没有将子女的抚养权必然判归母方。

  其中,法院将一方丧失生育能力作为判决时的考虑因素的案件仅1件,占比20%。在该案中,法院将儿子的抚养权判归丧失生育能力的母方,将女儿的抚养权判归没有丧失生育能力的父方。

  此外,由于所收集的287份有效判决中,不存在父方单方没有生育能力的案件,因此无法分析该因素对父方争取子女抚养权的影响。

  (5)父方/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疾病时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情况

  在287份有效判决中,父方单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疾病导致子女不宜与其长期生活的案件共3件,法院均将该因素作为判决子女抚养权时的考虑因素,占比100%。

  其中1件案件中法院将子女的抚养权判归父亲【(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7129号】,2件案件中法院将子女的抚养权判归母亲。

  母方单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疾病导致子女不宜与其长期生活的案件共1件】(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106号】,但由于法院认为母方的病情不足以导致其不适宜抚养孩子,因此依然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归母方。

  总结得知,当法院认为父/母方的病情足以导致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时,法院均将其作为判归子女抚养权的主要考虑因素并将子女的抚养权判归另一方。

  (6)父方/母方一方有抚养条件而不尽抚养义务时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情况

  存在父方有抚养条件而不尽抚养义务的案件共2件,该2件案件中法院均将子女的抚养权判归母方。同时,由于在父方有抚养条件而不尽抚养义务的情况下子女均长期随母方生活,法院在判决过程中均将子女长期随母方生活作为主要考虑因素,并将子女的抚养权判归母方。【(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936号;(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2086号】

  此外,由于所收集的287份有效判决中,不存在母方一方有抚养条件而不尽抚养义务的案件,因此无法分析该因素对母方争取子女抚养权的影响。

  (7)父方/母方一方有其他子女时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情况

  父方一方有其他子女的案件共18件,其中共9件案件中法院均将该因素作为判归子女抚养权的考虑因素,占比50%。

  而母方一方有其他子女的案件共4件,其中共1件案件中法院将该因素作为判归子女抚养权的考虑因素,占比25%。

  (8)父方/母方一方有生活恶习时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情况

  父方/母方一方有生活恶习的案件共13件,其中3件案件中法院将该因素作为判归子女抚养权的考虑因素,占比23%。

  值得注意的是,在其中1例案件中,尽管母方有赌博的恶习,但是由于子女未满两周岁,因此法院依然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归母方,针对母方的赌博恶习,法院只是提出改正的建议。

  而在另一件案例中,尽管父方有吸毒的恶习,但由于父方吸毒的原因与妻子出轨有关,因此,法院并没有将其作为主要的考虑因素。

  (9)父方/母方一方出轨时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情况

  父方/母方一方出轨的案件共12件,其中法院仅在其中2个案件中将该因素作为判归子女抚养权的考虑因素,占比17%,且均非作为主要因素考虑。

  (10)父方/母方一方有住房时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情况

  父方/母方一方有住房的案件共31件。法院在其中6件案件中将其作为判归子女抚养权的考虑因素,占比19%。同时,受学位房政策的的影响,若存在子女因学位房而就读或在住房附近就读的情形,如父母双方其他条件相当,法院在判归子女抚养权时对该因素的重视程度会大大提高。

  三、抚养权大数据报告分析结论

  以上是李小非律师带领华南婚姻家事律师团队对广、佛、深三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区域内关于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婚姻家事纠纷案件二审有效判决的分析报告。报告呈现出以下特点:首先,关于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争议是婚姻家事纠纷案件的焦点问题;其次,二胎政策的实施对于法院在判决子女抚养权归属时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再次,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在法院判决子女抚养权归属时得到充分体现;最后,婚姻家事案件中专业律师的作用得到当事人认可。

  1、子女抚养权归属是婚姻家事纠纷案件的焦点问题

  在所研究的287件有效判决中,当事人不满法院在一审判决中对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处理结果并就此提起上诉的案件共159件,占比56%。其次,在所研究的婚姻家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关于独生子抚养权归属的争议最大。在138件关于独生子抚养权归属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中抚养权归属处理结果提起上诉的案件共85件,占比62%。即使我国现已全面放开二胎,受多种实际因素的影响,人们对于获得子女抚养权的愿望短期内不会减弱。

  2、二胎政策对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影响

  2016年我国已经全面放开二胎,通过分析发现,我国2016年以前以及2016年后法院对多子女的抚养权归属纠纷案件的处理具有明显区别。在我国全面放开二胎后,本报告收录的四份有效判决文书当中,法院将多子女均判归一方抚养的案件有3例,占比高达75%,比往年高出45个百分点。而在我国全面放开二胎以前,若双方当事人的抚养条件没有明显差异,法院在判决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案件时将子女分别抚养的案件数量相对较多。

  3、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在法院的判决中得到充分体现

  通过分析多种因素对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影响发现,法院在判决子女抚养权归属时对于不同影响因素的重视程度有所不同。首先,关于子女的基本情况共分析了子女年龄、子女类型以及子女性别三种影响因素。其中,法院对子女年龄这一影响因素的重视程度最高,而法院对子女性别这一影响因素的重视程度最低。对于年龄较小的子女,法院的判决中呈现出倾向性判归母方的趋势。而对于10周岁以上子女,法院基本会尊重子女的个人意愿。

  其次,共分析了5种有利于一方获得子女抚养权的影响因素,分别为子女是否长期主要由某一方照顾、子女是否长期由某一方父母协助照顾、一方是否有协助抚养人、一方是否丧失生育能力以及一方是否有住房。分析发现,法院在判决时对于子女长期生活的环境十分重视,考虑子女长期主要由父母一方照顾这一影响因素的比例为100%,而考虑子女长期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协助照顾这一因素的比例分别为32%和55%。

  最后,共分析了五种不利于一方获得子女抚养权的影响因素,分别为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疾病、一方不尽抚养义务、一方有其他子女、一方有生活恶习以及一方出轨。分析发现,法院考虑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疾病以及一方不尽抚养义务这两种影响因素的比例均为100%。而对于其他三种影响因素,法院对此的考虑比例均相对较低。

  4、婚姻家事案件中专业律师的作用得到当事人认可

  在287份有效判决中,对于子女抚养权归属情况二审改判的案件共13件,该13件案件中上诉请求得到法院支持的一方当事人均聘请了代理人。而在3件两岁以下子女判归父亲的案件中,父方均聘请了代理人。从数据可见,专业律师在婚姻家事案件中的作用是得到当事人普遍认可的。

  作者简介:

  李小非律师,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广州市律协婚姻家庭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省妇联维权专家顾问、广州电视台特邀法律专家、广东省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如有问题,请拨打电话:13076881833,进行详细咨询。

  专业领域:婚姻家庭法律顾问、离婚及相关财产分割、同居、继承、分家析产、抚养、扶养、赡养、家族企业股权纠纷和涉外婚姻等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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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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