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拒养儿子各有理由 尊重意愿儿子跟父
导读:
夫妻离婚是一件正常的事情,关健是对未成年的子女要抚养好。南汇区有一对周姓夫妇离婚上法庭,对于13岁的儿子抚养问题,双方以种种理由推托,谁也不愿直接抚养儿子,最终法院在征询他们儿子意见后,根据有利于成长教育的实际情况,依法作出判决,准予周姓夫妇离婚;儿子周华(化名)随父亲共同生活,母亲每月负担抚育费250元至18周岁止。
三进公堂要求判离
周姓夫妇于1990年经人介绍相识,1991年1月登记结婚,同年11月生育儿子周华。婚后夫妻感情一度尚可,加上儿子的出生,小家庭倒也和和睦睦。可2000年5月以来,夫妻双方常为经济等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02年4月女方独自回娘家与男方分居至今。同年9月及2003年5月女方二次诉至南汇法院要求离婚,均未获准许。双方分居期间,儿子周华随父亲共同生活。去年9月女方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男方离婚。
拒养儿子各有理由
在法庭审理中,女方诉称,双方在人生观、劳动观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故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双方长期分居,感情已完全破裂,因此要求与男方离婚。由于自己在外租借房屋居住,无力直接抚养儿子,故要求儿子随男方共同生活,其每月支付200元抚养费。而男方辩称,夫妻发生矛盾是事实,其同意离婚。由于儿子淘气、调皮,难以管教,其也无力直接抚养儿子,因此儿子要求随女方共同生活。庭审后,法院承办法官就他们儿子的抚养问题对双方作耐心细仔的调解工作,但双方仍各持己见,互相推诿。2005年3月17日法庭征询了双方的儿子周华的意见,周华认为如果父母离婚,其愿随父亲一起共同生活。
尊重意愿儿子跟父
法院认为,该夫妻双方近几年来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且夫妻分居已达三年,双方确已无法共同生活,应确认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女方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关于儿子周华的抚养问题,由于双方均认为应由对方抚养,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现周华本人要求随父亲共同生活,故根据实际情况由其抚养较有利于儿子今后的成长教育,但作为母亲应承担儿子一定的抚养费。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评析:
"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当前离婚案件中,在子女抚养方面,主要存有两种倾向:一种是争要抚养子女;另一种都不愿抚养子女。父母是孩子心理健康的第一营养要素,对孩子来说父母离婚的创伤仅次于死亡。因而父母离婚不要孩子,既是违法的,也是有悖于中华民族尊老爱尊爱幼的传统美德。本案法院根据孩子跟父亲的意愿,作出孩子归父亲直接抚养,由孩子母亲支付抚养费的判决,既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又保护了孩子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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