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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人工授精的子女由谁抚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20 15:54:08 人浏览

导读:

刘某诉胡某离婚及人工授精子女抚养案要旨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致同意经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具有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推定确认男方就是孩子的生父,女方不能以男方与孩子无血缘关系为由

  刘某诉胡某离婚及人工授精子女抚养案

  要旨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致同意经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具有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推定确认男方就是孩子的生父,女方不能以男方与孩子无血缘关系为由剥夺男方对孩子的抚育权。男方虽然与该子女无血缘关系,仍然应对该子女尽抚养义务。

  案情

  胡某(男)与刘某(女)结婚一年多却一直怀不上孩子。经医院检查确认男方胡某患无精症。经双方协商,决定进行人工授精,后生下一个儿子。随着时间的推移,夫妻两人因为一些家庭琐事多次发生争吵,甚至打架,致使双方感情恶化。最终,刘某诉至

  南昌东湖区人民法院。

  诉辫

  原告刘某诉称:其与胡某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所生的孩子与胡某并没有血缘关系,胡某没有抚养的权利,因此孩子的抚养权应该归其所有。

  被告胡某辩称:同意离婚。但孩子出生以来,一直放在自己的父母身边照看,刘某并未尽到母亲的责任。孩子应当由其抚养。

  黪审判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查明了事实。该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法院调解无和好可能,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可予准许。孩子系双方一致同意实施人工授精所生,应视为婚生子女。胡某相对学历较高,且与父母 在市内居住,有利于孩子今后的成长、发展。同时,根据《婚姻法》 相关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或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的,若一方已做绝育手续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可优先考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一、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胡某离婚;二、孩子由被告胡某抚养教育。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坪析

  本案双方当事人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互不相让,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无和好可能,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法院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规定,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是正确的。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人工授精子女的抚养问题。

  这起案件中,因男方无生育能力,在双方一致同意的情况下人工授精所生的孩子应视为婚生子女,推定确认男方就是孩子的生父,女方不能以男方与孩子无血缘关系为由剥夺另方对孩子的抚育权。而且,孩子一岁以后一直由男方父母照顾,男方对孩子所尽的抚养义务要多些,若了生育能力。法院判决孩子归男方抚养较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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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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