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
导读:
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如何处理?看下面一则案例:
原告夏某连与被告区某华(有妇之夫)于1998年12月27日生育非婚生女儿夏小天。夏小天出生六个月后,被告区某华未经原告夏某连同意,通过严某珊将夏小天送给被告胡某华、李某英领养。被告胡某华、李某英以1999年3月12日在高明市明城镇新市白庙路拾了一个小孩为由,骗取公安、计生等部门联合出具的弃婴证明。之后,被告胡某华、李某英向高明市民政局申请办理夏小天(改名胡某红)收养手续,1999年11月28日高明市民政局发给被告胡某华、李某英收养胡某红的《收养证》。2000年4月被告胡某华将收养胡某红的有关证明材料送到高明市明城公安分局办理审批入户手续,但被告胡某华将夏小天的出生日期更改为1999年2月15日。2000年5月11日被告胡某华办理了夏小天入户手续。从夏小天被送养后,原告夏某连不知夏小天的下落。2001年2月15日原告夏某连到高明市公安局报案,称其女儿夏小天被区某华绑架。高明市公安局经询问区某华,得知了夏小天被送给被告胡某华、李某英收养。为此,原告夏某连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夏小天的抚养权。庭审时,被告胡某华、李某英认为无论夏小天的抚养权最终判给谁,要求取回收养夏小天期间支出的抚养费6万元。
另查,被告区某华在中南人防集团有限公司工作,月收入3000元。夏小天(胡某红)从1999年7月至2001年9月14日由胡某华、李某英携带抚养 。
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1、原告(反诉被告)夏某连起诉认为:1997年我认识区某华,相识后不久发生性关系,但后来我发现区某华是有妇之夫,故另选朋友,此时我发现自己有了身孕,但我只好苦苦支撑着,且于1998年12月27日生育夏小天。但事隔不久,区某华于1998年忽然找到我住处并将女儿夏小天抢走,我为了寻找女儿下落,不得不跪在区某华脚下,并哀求区某华说出女儿下落,但区某华却以种种借口推却,并威胁我,动手打伤我。我只好向高明市公安局投诉并求助,得知了女儿的下落。原来,区某华将女儿交给胡某华、李某英非法收养。经公安机关委托相应部门鉴定,女儿夏小天与区某华为亲生父女关系。之后,我为了女儿的合法权益,曾多次要求被告将夏小天交回我抚养。但被告却以种种借口避而不见,使我无法见到和取回自己亲生的女儿。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将非婚生女儿夏小天归原告抚养;2、被告区某华支付夏小天的抚养费36000元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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