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对成年子女是否仍有法定抚养义务?需符合什么条件?
导读:
原告:刘某某,男,1980年3月生。
被告:刘江,男,系原告父亲。
原告父母双方于1992年3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原告随母亲王景兰生活,抚育费由王景兰自理。1992年7月,原告曾起诉到法院要求其父刘江给付抚育费,法院为此判决刘江每月给付原告40元抚育费。1995年10月,原告起诉要求其父刘江增加抚育费,法院再次判决刘江每月给付抚育费增至120元。现原告因在天津市电子仪表技术学校上学,学习、生活费用增加,遂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自己虽已成年,但仍在上学,没有经济收入,母亲单位不景气,生活确有困难,要求被告刘江增加给付其抚育费。
被告刘江答辩:我现已再婚,再婚妻子一直病休在家,并带来一子需要我们抚养,我们生活也有一定困难,原告之母下岗,不是生活困难的理由,故不同意给原告曾加抚育费。
审理结果:
河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之母确已从单位下岗,被告现状属实,其每月工资收入为723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现原告虽已成年,但尚在上学,没有经济收入,其母与被告仍需对其尽抚养义务。而原告之母现生活确有一定困难,被告应酌情增加抚育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五条规定,该院于1998年4月10日判决如下:
被告刘江从1998年4月份起每月给付原告刘某某抚育费180元,至其生活自立时止。
案情争议焦点与法律适用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父母对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子女是否仍有法定抚养义务?根据婚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因此,根据此条规定,本案原告虽已成年,但尚在校读书,无独立生活能力,其父母仍有法定抚养义务,本案法院判决是正确的。需要指出的是,当时适用的是旧的婚姻法的规定,根据2001年新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指的是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因此按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本案被告对原告已无法定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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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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