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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儿女抚养费用还要给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20 13:23:11 人浏览

导读:

成年儿女抚养费用还要给吗?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儿女抚养费的案例:聪明漂亮的济南女孩李菲生长在一个小康之家,父亲在一家外资企业担任总经理,收入丰厚,母亲是全职家庭主妇,照顾一家人

  成年儿女抚养费用还要给吗?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儿女抚养费的案例:

  聪明漂亮的济南女孩李菲生长在一个小康之家,父亲在一家外资企业担任总经理,收入丰厚,母亲是全职家庭主妇,照顾一家人的饮食起居。2004年,父母在济南购买了多处房产,将其中的两处记在了李菲名下。

  然而不幸的是,李菲父母的感情一直不好。从她记事起父母就争吵不断,母亲无助的哭泣给李菲留下了深刻的印象。长大之后,李菲实在看不下去了,就劝父母早日结束这种没有感情的生活。

  2007年,李菲的父母协议离婚。父亲考虑到李菲刚考上北京的一所艺术院校,学费和生活费开销比较大,就在协议书中约定将工资卡交给李菲的母亲,用其中的工资支付李菲的抚养费,直到李菲毕业。父亲还有另一张卡用于领取高额奖金和福利,除去基本工资,他依然可以衣食无忧。

  李菲自身条件很好,进学校没多久就被一位导演相中拍摄了一部电影,随后片约不断,利用课余时间拍摄了很多短片和广告,收入不菲。离婚之后,母亲就跟着李菲来到北京,全身心照顾女儿。母女俩打算在北京安定下来,就在北京以按揭的形式购买了一处房产,虽然母亲出了大部分的钱,但登记在了女儿名下。

  母女俩在北京购买房产的首付基本上花光了所有的积蓄,打算以后就用李菲父亲工资卡里的钱支付贷款、维持生活。谁知父亲得知此事后,觉得女儿比自己还有钱,没必要再给女儿抚养费,就去单位挂失了工资卡,重新办理了一张。这下可急坏了母女俩,多次向李菲的父亲讨要,都遭到了拒绝。

  无奈之下,李菲将父亲告上法庭,要求父亲按约定支付拖欠的抚养费8.9万元,并继续履行抚养义务到她大学毕业。法官认为李菲已经年满18岁,属于成年人,她名下有三处房产,完全有能力自己支付学费和生活费,要求父亲支付抚养费没有依据,驳回了她的请求。

  李菲不服,提起上诉。2009年11月18日,济南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父亲将工资卡上的钱给女儿,直至其毕业,是父母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内容。 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其内容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父亲应当履行承诺。判令李菲的父亲支付拖欠的8.9万元,并继续按月支付抚养费直到李菲毕业。

  法官说法:为何两则关于儿女抚养的判决会截然不同?

  同样的案件,两次判决截然不同。从情理上看,父亲不支付抚养费的结果好像更讲得通。大家都知道,父母对子女具有抚养到其成年的义务。李菲既然已经成年了,不管她能不能自立,父母的法定抚养义务都已经完成了。更何况,现在李菲拥有三处房产,还能通过拍摄短片和广告获得收入,生活已经完全自立,父亲就更不用继续给她抚养费了。

  实际上,支付抚养费的判决才符合法律规定。这是因为,法律规定的抚养义务截止到儿女成年,并不意味着父母不用再抚养儿女。儿女成年后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儿女继续接受教育无法独立生活,父母应该承担继续抚养的责任;另一种是儿女已经成年并能独立生活,父母自愿继续给予儿女抚养费。

  在后一种情况下,表面上叫抚养费,实际上是父母对儿女的赠与。这种赠与既可以由父母直接交付给儿女,也可以通过合同的形式约定。一般的赠与合同只要没有履行都是可以反悔的,但写在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就不是那么容易反悔的了。

  离婚协议是婚姻双方的自愿约定,里面的所有约定都以离婚为结果。一旦离婚,这个结果就不可逆转,协议中的约定就必须履行。本案中签订离婚协议的是李菲的父母,但协议的对象并不局限在双方之间,可以给其他家庭成员设定利益。李菲已经能独立生活的情况,丝毫不影响她根据父母离婚协议的内容享受利益。

  李菲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原因,也不是要求父亲履行法定抚养义务,而是根据父母的离婚协议要求父亲履行其中的约定。因此,法院按照婚姻法和合同法的有关内容,支持了李菲的要求。

  法官提醒说,如果离婚后,双方的经济情况发生了变化,支付约定的子女抚养费有一定困难,也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减少或免除约定的抚养费。法院会让双方先进行协议,协议不成时,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关于儿女抚养费的一些规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 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 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page]

  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1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13、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 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 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 愿随另一方生活, 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1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19、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

  20、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21、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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