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子女可否要求父母继续提供抚养费
导读:
父母离婚后,成年子女可否要求父母继续提供抚养费?
法律规定,“父母离婚后,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止。”然而,大多数子女刚满18岁时还在上大学,那么子女大学期间的学费、生活费怎么办,能够以子女不能独立生活为由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吗?虽然《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但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因此一般来说,成年子女无权要求父母继续提供抚养费。除非父母在离婚时,双方就子女由谁抚养、抚养费用的负担以及支付抚养费的期限达成协议的,如果约定的支付期限超过法定的18周岁的,比如约定为25周岁的,则成年子女仍可要求有支付能力的父或母提供抚养费。
案例介绍:
原告黄某(女)与被告李某(男)于1990年结婚,同年生育一女小李,现已年满20周岁,正就读于某大学。2011年8月,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被告辩称: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女儿就读大学期间的生活费应由原告负担,教育费由被告负担;夫妻共同财产应归被告所有,原告不应分割财产。庭审中,原告同意承担女儿的生活费,但要求平均分割财产。因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原、被告同意离婚;被告李某自愿承担女儿小李就读大学期间的教育费,原告黄某自愿每年支付女儿就读大学期间的生活费5000元。但因双方未能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故法院仍应对该案作出判决。
【分歧】 处理离婚案件时,应以什么方式处理成年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等“抚养费”?对此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可以写入判项。原告虽然在诉讼请求中没有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但现原、被告均自愿各自负担小孩的部分“抚养费”,这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应予支持。为明确责任,避免争议,应在判项中对原、被告自愿负担小孩“抚养费”的意见予以明确...【全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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