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费该如何判定?
导读:
我们一般认为,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费的确定主要是由法官自由裁量的。子女抚养费的最终确定虽涉及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但并不是法官直接栽定,事实上,子女抚养费的判定由多方面的因素决定,比如: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当事人的现实状况和举证能力、法官的自由裁量等等。司法实践中应如何正确的判定抚养费的给付,笔者以为应将裁判逻辑我们将具体阐述这一判定规则的内涵。
1、子女抚养费判定中涉及抚养费给付的相关事实,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一般情况下,这些事实能够通过庭审调查的程序查明,具体操作时应着重调查以下三个内容:一是被抚养子女的人数及子女的实际情况,因为被抚养人数量和实际情况的不同,最终参照标准适用的比例也不同。如果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高于20%—30%,但最高一般不得超过50%。二是抚养人的具体收入情况,被抚养人是否有固定收入,收入是多少,都需要在庭审中具体查明。对于无固定收入的,须查明抚养人当年总收入的情况或是抚养人所从事的相同行业平均收入情况。三是对特殊情况进行查明,如一次性给付全部抚养费的,需要对抚养人是否具备一次性给付的条件进行审查。对以财物折抵抚养费的,需查明一方当事人是否属于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的情况,等等。
2、在子女抚养费判定中法官应慎重行使自由裁量权,在寻找到相关法律依据并查明相关事实的前提下,利用裁判的逻辑公式自然会得出抚养费给付的大致结论。然而,抚养费给付的具体确定,还需要法官在上述结论的基础上作出裁量。
3、我国《婚姻法》原则性规定,夫妻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当负担抚养费。抚养费负担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
子女抚养费判定是必然是由法官来决定的,但是其中所涉及到的问题却是多种多样的是。法官更应凭着客观因素来判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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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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