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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伤了母子情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20 19:28:11 人浏览

导读:

青岛新闻网2004-05-1702:34:05页面功能【“挑刺”和评论】【大中小字】【推荐】【打

青岛新闻网  2004-05-17 02:3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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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对母子为钱走进法庭,“情与法”的冲突让法官有些犯难

“抚养费”这个词,更多的时候是当一个家庭濒临破碎时才会被谈起,背后不知隐藏了 多少冰冷的悲剧。很多分道扬镳的夫妻为了让对方多支付点孩子的抚养费而打得不可开交,也有不少夫妻为了和对方“一刀两断”而拒要抚养费,殊不知这种做法看似长了大人的志气,却伤害了孩子的权益,因为孩子有权获得父母双方的抚养。法院近日审理的几起抚养费官司,让法官有些为难,也让人们对这个看似陈旧的话题又多了一层思考。

希望“追费”儿告母

人到中年的王娟(化名)和丈夫已经离婚多年。当初夫妻俩协议离婚时,决定孩子跟着父亲一起生活,王娟每月支付给孩子150元的抚养费。虽然王娟的收入不多,但她每月开工资的头一件事就是把抚养费给儿子送去,母子俩的感情也一直不错。让王娟没想到的是,今年初,已上初中的儿子把她告上法庭,要求追加抚养费。儿子在起诉书中称,他现在上学的花销增大,加上学费和日常生活费用,母亲支付的抚养费已远远不够实际生活支出,要求法院判令母亲每月支付的抚养费由150元增加到350元。

法院开庭那天,王娟的前夫作为儿子的监护人出庭参加了诉讼。庭审中,王娟向法官出示了自己的一摞病历。她说自己身患多种疾病,医药费用相当大,可每月的工资只有600元,她已经没有能力再增加抚养费了。“不管孩子出于什么目的告我,我都不会恨我的孩子,我只是真的没有能力再支付更多的抚养费了。”王娟说这话的时候情绪有些激动。

法官点评:

夫妻离婚后,对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给付责任是基于他们与子女之间的人身关系而产生的。婚姻法规定:“关于子女生活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的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这是因为原来确定的抚养数额,一般都是根据离婚时子女的实际需要和父母双方经济状况而定的,如果给付者的经济状况有了显著的改善,而子女抚养费又确有增加的必要,可根据法律规定,由子女向父母任何一方要求增加抚养费,以保证子女的生活、教育所需。

此案目前正在审理中。负责此案的法官说,王娟的情况的确有些特殊,至于是否会支持王娟儿子追加抚养费的请求、追加多少,法官还在考虑。

要求“减负”母告儿

去年,市民小张和丈夫经过法庭判决离婚,儿子由男方抚养,小张每月支付240元抚养费。离婚后小张先是得阑尾炎做了手术,后又被单位辞退丢了工作,而且前夫不让她看儿子。小张说,她以前有份固定的工作,一个月有1000多元的收入,现在被辞退后她好不容易在朋友的帮助下找了一份临时工作,月收入才400多元,240元的抚养费实在让她不堪重负。

不得已,小张一纸诉状将自己8岁的儿子告上法院,要求减少自己所应承担的抚养费。市北法院目前已受理此案。

法官点评: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除了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外,还可能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反之,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减免给付抚养费。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以请求减少给付。本版撰稿宋振涛

访谈

“抚养费”怎么算

“抚养费”,顾名思义,是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所必须的费用。记者从我市两级法院了解到,近年来,因抚养费纠纷引发的官司明显增多。为此,记者采访了市南法院政策研究室姜培勇法官。

何种情况下可免除抚养费?

一种是有给付义务一方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另一种是抚养一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继子女的全部抚养费时,他方可酌情减少甚至免除给付义务。继父或继母自愿承担,他方则可减免,若不愿负担,则生父或生母仍应按原定数额给付,不能以抚养方再婚作为减少或免除给付的理由。

抚养费的给付数额有无“上限”?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给付子女的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指出: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子女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比照前面的比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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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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