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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子女抚养费问题的基本原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20 18:56:56 人浏览

导读: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有关子女抚养费问题上的一般原则是:(l)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息收入的20%一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有关子女抚养费问题上的一般原则是: (l)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息收入的20%一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1)确定。 一般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 (3)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4)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①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②尚在校就读的;③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5)《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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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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