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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遗嘱公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25 06:03:45 人浏览

导读:

在遗产继承过程当中是比较容易发生纠纷的,其中纠纷最多的便是房产。所以往往死者生前会书写遗嘱来决定自己的遗产分配,其中包括自己房产的分配,还会对遗嘱就行公证。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房屋遗嘱公证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在遗产继承过程当中是比较容易发生纠纷的,其中纠纷最多的便是房产。所以往往死者生前会书写遗嘱来决定自己的遗产分配,其中包括自己房产的分配,还会对遗嘱就行公证。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房屋遗嘱公证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房屋遗嘱公证

  继承人带着自己的身份证明,死者的死亡证明,身份信息证明,财产所有权证书,到 公证处 办理即可

  法律依据《公证程序规则》

  第十八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二、遗嘱书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立遗嘱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2、立遗嘱人的家庭情况;3、订立遗嘱的原因;4、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5、处分财产的种类、名称、数量和所在地等;6、遗嘱受益人姓名、性别、年龄等;7、对财产及其它事务的处理意见;8、遗嘱的份数、保留以及是否有执行人执行等;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9、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三、在办理遗嘱公证过程中,还应注意的其他一些问题:

  1、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2、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

  3、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公证人员可以根据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代为起草遗嘱,公证人员代拟的遗嘱,应当交遗嘱人核对,并由其签名;

  4、公证遗嘱采用打印形式,遗嘱人根据遗嘱原稿核对后,应当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遗嘱人不会签名或者签名有困难的,可以盖章,遗嘱人即不能签字又无印章的,应当以按手印的方式代替;

  5、公证遗嘱生效前,遗嘱公证卷被列为密卷,不得对外借阅,公证人员也不得对外透露遗嘱内容;

  6、如果遗嘱申请人要撤销或者变更遗嘱,必须经过再公证,数份遗嘱中有公证遗嘱的,公证遗嘱为有效遗嘱,其他遗嘱形式不能撤销公证遗嘱。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房屋遗嘱公证的全部内容。房屋遗嘱公证还是非常有必要的,免得产生遗嘱继承当中一系列的麻烦和纠纷。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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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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