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婚姻无效判决的处理方式
导读:
在生活中,有许多男女会因为年龄没有到或者是有其他婚姻无效情况而办理结婚的,法院通常会依法判定婚姻无效,可有些人可能会不服法院判决。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不服婚姻无效判决的处理方式?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因此,对婚姻效力的判决不服,是不可以提起上诉的,而如果你是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可以依法提起上诉。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判决宣告婚姻无效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人民法院判决宣告为无效婚姻的,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照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的规定,《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以上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不服婚姻无效判决的处理方式的内容,由此可知,对婚姻效力的判决不服,是不可以提起上诉的,而如果是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可以依法提起上诉。如有其它疑问,欢迎向法律快车网站发布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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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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