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相同之处
导读:
法律上对于需要情形都是做出了规定的,比如哪些是属于无效婚姻,哪些又是属于可撤销的婚姻,这个都是有所规定的,对于这两种形式的婚姻,在许多的时候我们可能会将其有所混淆,那么今天我们就来看有什么相似的地方,接下来就跟随法律快车小编一同来了解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相同之处。
(一)有权宣告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国家机关均为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
(二)婚姻被宣布无效或者被撤销,均是自登记之日起无效,双方当事人均不具有夫妻的权利。
(三)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均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依法判决。因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利。
(四)同居期生育的子女,均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之规定。
(五)人民法院审理这两类案件均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判决,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均不能再就婚姻效力问题提出上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
2、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3、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即近亲结婚;
4、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
婚姻法第11条规定:“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2条还规定这里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据此,请求权人行使撤销婚姻请求权的期间是除斥期间,即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法定期间届满,便发生该项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请求权人便不能请求撤销其婚姻,只能通过离婚来解除其婚姻关系。
通过对文章的阅读,相信大家对于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相同之处以及相关知识一定有自己的见解,虽然今天我们讲的是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相似之处,但是对于形式婚姻的规定更加多的是他们的区别,在很多地方时不一样的。这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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