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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几个特殊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7 23:32:56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法院在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时与审理其他离婚案件有所区别,主要体现在关于婚姻效力的争议实行一审终审;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不适用调解,也不允许撤诉;对于同一婚姻关系,应先宣告婚姻无效再审理离婚案...

  核心内容:法院在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时与审理其他离婚案件有所区别,主要体现在关于婚姻效力的争议实行一审终审;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不适用调解,也不允许撤诉;对于同一婚姻关系,应先宣告婚姻无效再审理离婚案件。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几个特殊问题。

  一、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几个特殊问题

  由于无效婚姻违反了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关的结婚禁止性规定和婚姻法一夫一妻的基本原则,在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出现法定的无效情形时,所涉及的已不单纯是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必然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为体现国家对无效婚姻这一违法婚姻的干预及制裁,无效婚姻制度对当事人处分诉讼权利的自由有所限制,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与审理离婚案件的亦有所不同,具体表现在:

  1、关于婚姻效力的争议实行一审终审

  在我国,包括离婚纠纷案件在内的普通民事案件通常适用普通程序,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无论是适用普通程序或是简易程序,当事人均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中,关于婚姻效力的争议,实行一审终审,有关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关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争议,仍然实行二审终审,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以依法行使上诉权,启动二审程序。

  2、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不适用调解,也不允许当事人撤诉

  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当事人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行使对民事权利的处分权,就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自愿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2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撤诉则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然而无效婚姻毕竟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对此违法婚姻需要采取一定的干预措施,故在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中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而且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被受理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不但如此,人

  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有权主动审查当事人的婚姻效力,如果发现婚姻无效的情形时,即使当事人没有提出确认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告知当事人此情况后应当依职权宣告婚姻无效。[page]

  3、针对同一婚姻关系,离婚案件与无效婚姻案件的审理顺序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如果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

  4、相关的裁判文书的制作

  如前所述,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中,有关婚姻效力的争议和有关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争议,所适用的审理程序不同。为方便当事人行使权利,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时,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是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5、婚姻当事人死亡后一年内,利害关系人或另一方当事人申请婚姻无效,法院仍应受理

  婚姻当事人死亡后,双方婚姻关系自然终止。但在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仍然有权依据《婚姻法》第10条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该死亡应当包括宣告死亡。此规定一方面是解决了当事人死亡后所遗留的财产继承问题,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国家对无效婚姻的干预。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七条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第八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page]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第五条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 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第七条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前款所指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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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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