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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六年生子女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23 08:36:01 人浏览

导读:

十六岁的女青年经人介绍稀里糊涂地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并生一女孩,虽然共同生活了近六年,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12月25日,湖北省竹山县法院依法解除了这对“夫妻”间的同居关系。2000年春

  十六岁的女青年经人介绍稀里糊涂地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并生一女孩,虽然共同生活了近六年,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12月25日,湖北省竹山县法院依法解除了这对“夫妻”间的同居关系

2000年春,竹山县得胜镇十六岁的女青年江霞经人介绍与同乡男青年徐兴华相识,并于同年7月份以夫妻名义同居,江霞于2002年6月6日生一女孩。2003年始,因徐兴华长期在外打工双方缺乏足够的沟通和交流,对家庭照顾少,导致双方感情淡化。为此,江霞于今年8月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徐兴华的同居关系。

竹山法院审理后认为:符合结婚条件、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取得结婚证,方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江霞与徐兴华同居期间没有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现江霞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应予支持,遂依法解除了这对“夫妻”间的同居关系,并就同居期间所生女孩的抚养问题一并作出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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