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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同居的构成要件及性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23 09:21:57 人浏览

导读:

非婚同居构成要件及性质非婚同居构成要件(1)非婚同居的双方必须是无配偶男女两性。同性恋者不能构成非婚同居的主体,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同居是违反婚姻法规定的非法行为,不能构成非婚同居

  非婚同居构成要件及性质

  非婚同居构成要件

  (1) 非婚同居的双方必须是无配偶男女两性。同性恋者不能构成非婚同居的主体,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同居是违反婚姻法规定的非法行为,不能构成非婚同居。

  (2).双方自愿建立像夫妻一样的生活共同体,但并不具备构成合法婚姻的形式要件。非婚同居的双方应该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建立包括性生活、平常必要的共同的政治经济生活等为主要内容的共同体,但是,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不构成婚姻关系。

  (3).同居行为必须是公开的。同居双方是否以夫妻名义相称不影响非婚同居行为的认定,只要同居行为是公开的,不为刻意隐藏的,就能成为非婚同居行为的构成要件。

  (4).同居行为应当持续一定期间。之所以需要非婚同居行为持续一定的时间,是因为这种结合只有持续存在,才能证明其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而和“一夜情”等行为区别开来。在法律规制非婚同居行为的国家,都要求当事人的行为持续一定的期间才能获得非婚同居规则的使用,而且这一期间不能有明显的间断。如美国的某些州规定的是三个月以上,丹麦等规定须三年以上。结合我国国情,笔者认为,非婚同居的持续期间应以两年为宜。

  非婚同居性质

  非婚同居的现代发展呈现出四个阶段的特征:第一个阶段,同居是少数玩世不恭之人的前卫之举,此时的大部分人都是直接结婚的;第二个阶段,同居则被广泛接受并实践为婚姻的先导,通常同居双方并不会生育孩子以至于它被看作“是反抗中产阶级婚姻的序幕……直接结婚从正常变为异常”;第三个阶段,同居成为人们所接受的婚姻的替代手段,亲子关系不再受到婚姻的严格限制;未来的第四个阶段,“同居和婚姻将在生育和抚养孩子方面不再有所区别,亲子关系的转变过程完成。”各阶段在时间长度上可能有所变化,但一旦社会进入某个阶段则不再可能返回到上一阶段,同时,一旦达到某一个特定的阶段,之前的任何模式亦能够并存。就个体水平来说,情况也是如此。在任何特定的时间,非婚同居对特定当事人的含义都可能不同。可见,按照这种研究路径,我们更应当将非婚同居视为某种过程而不是具体的事件,因为即便就此个体的同居来说,其性质也是不断发生变化的。综合目前对同居的各种研究,笔者暂且将非婚同居的性质总结为三个,每个性质适应不同的发展阶段,当然这种界定不是封闭的,一个非婚同居的样态可以经历不同的发展阶段呈现不同的性质,此种界定仅在特定的、具体的历史环境和社会发展阶段上是有意义的。[page]

  在第一个阶段中,同居是独特的社会现象,同居者本身对同居作为道德反叛的之外的其他价值没有清楚的认识,因而不具有普遍意义,也缺乏制度保障;第二个阶段中,同居是为婚姻服务的,亦没有独立的意义;第三个阶段则表明婚姻已经不是建立家庭生活的唯一途径,同居本身就意味着家庭,非传统家庭演化为传统家庭的替代,因而具备独立的立法价值,产生了类似于婚姻的法律效力,但不排除采取诸如形式补正的方式获得与婚姻等同的法律效力;第四个阶段,同居与婚姻完全等同,不仅是功能上的等同,而且是效力上的等同,采取何种生活模式需要根据主体的意愿。在前三个阶段,婚姻仍然是社会生活模式的主体,但是重要性呈递减态势,至第四个阶段,婚姻与同居形成均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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