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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只制裁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同居行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22 22:01:12 人浏览

导读:

婚姻法》只制裁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同居行为妻子红杏出墙与人偷情,丈夫不甘戴“绿帽”,起诉要求离婚并索要精神损害赔偿,法院近日判决允许离婚,但因为妻子未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

婚姻法》只制裁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同居行为

  妻子红杏出墙与人偷情,丈夫不甘戴“绿帽”,起诉要求离婚并索要精神损害赔偿,法院近日判决允许离婚,但因为妻子未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驳回了丈夫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妻子偷情酿纷争

  李卫强的家位于湖南会同县某乡。1986年5月,他经人介绍认识了邻村姑娘何小辉,双方很快就开始了同居生活。次年7月,他们的女儿小春丽降临人世。1989年3月30日,他俩才到乡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当年底,又生育了儿子李刚平。婚后不久,李卫强前往深圳打工。

  丈夫不在家的日子,何小辉与邻居杨大文勾搭成奸。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远在深圳的李卫强闻讯火速赶回家中。但何小辉仍不回心转意,继续与杨大文偷情。

  迫于众人的压力,何小辉认了错,表示愿与杨大文彻底断绝关系。令李卫强没有想到的是,妻子口是心非,心里装着的始终是情夫杨大文。

  2004年2月下旬,何小辉向丈夫提出,她想外出打工,这样可以远离杨大文,免得他再纠缠自己。李卫强同意了。

  丈夫索赔遇红灯

  谁知何小辉在广东打工期间,多次打电话与杨大文联系,要他到广东来与自己相会,李卫强得知以后,对妻子完全失望了,决心用法律手段讨回自己作为丈夫的尊严。

  2004年5月底,李卫强起诉到会同县法院,认为妻子长期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并给他在精神上留下了严重的创伤,要求法院判令他俩离婚,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小孩归他抚养,由何小辉每月支付100元抚养费,并赔偿自己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何小辉在与原告李卫强的婚姻生活中未尽忠实义务,与他人产生婚外性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现原告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予以准许。双方的共同财产依法应平均分割,考虑到被告在本案中具有较大的过错及共同财产分割难度较大,属于被告所有的共同财产可抵作小孩的抚养费,在原告尽了抚养责任后,归原告所有。鉴于被告目前经济收入十分有限,故对于原告要求其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1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虽有婚外性行为,但并未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于法无据,亦不予支持。(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制裁通奸仍有缺陷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权要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其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正如法院所言,本案中何小辉虽然经常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但与持续、稳定的“同居”关系还有距离。因此李卫强要求何小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缺乏法律依据。

  婚姻法规定,夫妻间有互相忠实的义务,即夫妻之间有义务“性专一”,不与配偶以外的任何异性发生性行为。但是,《婚姻法》在惩罚婚外性行为方面,只处罚婚外同居行为,而对间断性的婚外性行为(俗称“通奸”)则未规定应予处罚。有人士认为,这是婚姻法的一个欠缺,有待进一步明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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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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