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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调解的由来以及其作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05 14:00:42 人浏览

导读:

百年修得同船渡,前年修得共枕眠,能结为夫妻,都是好不容易,历尽考验的。但是一起生活以后又还会有生活中各种各样的磨练,一个不小心,就到了散场的时候,不少国家的法律为了减少离婚,尤其是冲动离婚,都规定了离婚前和解和调解的法定程序。离婚调解在中国更加是解决婚姻纠的最重要的方式之一,在离婚诉讼中调解是必经程序。法律快车将为你分析离婚调解。

  百年修得同船渡,前年修得共枕眠,能结为夫妻,都是好不容易,历尽考验的。但是一起生活以后又还会有生活中各种各样的磨练,一个不小心,就到了散场的时候,不少国家的法律为了减少离婚,尤其是冲动离婚,都规定了离婚前和解和调解的法定程序。离婚调解在中国更加是解决婚姻纠的最重要的方式之一,在离婚诉讼中调解是必经程序。法律快车将为你分析离婚调解的由来以及其作用。


  一、中国法律制度上的离婚调解

  1950年婚姻法规定,一方请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的离婚案件中,必须先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才能准予进入法院审理程序。而在此之前,村或工作单位通常已进行了非正式的调解。另外,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前也应先行调解,如调解无效时,应尽快判决。

  现行婚姻法规定,离婚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即使起诉前已经婚姻登记机关、街道组织调解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仍应进行调解。

  双方自愿离婚的则无需先行调解和好,在双方对离婚的意愿一致的案件中法院的作用主要限于调解离婚的具体条件。法院可以主持在离婚财产分割、孩子抚养等问题上的调解,一旦双方当事人在这些问题上面达成一致,法院可以制作离婚调解书结案,而不必进入可能更加费事的离婚诉讼,减少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冲突。

  二、离婚调解的历史发展

  50年代以前旧式封建婚姻,如重婚、童养媳、买卖婚姻和包办婚姻风气还盛,建国初期对破除封建婚姻就很迫切,当时法院离婚调解就相对宽松。只要法院确信婚姻属于上述封建婚姻范畴中的一类,无需法院先行调解即可准许离婚。

  50年代后,旧式封建婚姻被认为已大概成功消除,在6、70年代,调解成为非常严格的程序要件。对于有不同意离婚一方的离婚请求,法庭一般全都驳回,而先争取调解和好。1980年的婚姻法一定程度上放松了离婚调解的要求。它允许选择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权利,而不必须先行经过政府和司法部门的调解。然而,仍要求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先行调解。90年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导致对离婚的限制在进一步松弛。改变了通奸方请求离婚而配偶反对时一律驳回离婚请求的审判习惯,规定当再次提出离婚请求时法院应当许可,即使请求的当事人是有婚姻过错方。不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了一个新的修正案?再次加强了在九十年代一度放松的对单方请求离婚的限制。

  三、离婚调解的作用

  离婚调解利用道德劝诫、物质刺激、以及党政国家和法院的强制压力来抑制单方请求的离婚,从而尽量减少夫妻矛盾,挽救值得且可以挽救的婚姻,其构造性的观念基础是感情。我国离婚调解的实践逻辑是既要结束没有感情的旧式婚姻,又要最大限度地保护基于感情基础的新式婚姻。这些直到今天仍是我国婚姻法司法制度的特色,仍是离婚司法实践的核心。

  而双方同意的离婚,法庭的调解仅仅是帮助双方理清财产以及孩子的归属等问题,在法庭的主持下令双方做出必要的让步,需要法庭积极的干预,有利于避免矛盾激化,顺利达成离婚协议

  父母的离婚,无疑会给子女带来物质上和精神上的打击,尤其是对年幼的子女。也面临着负有给付抚养费的一方拒绝给付或者拥有抚养权的一方阻止对方看望孩子的可能,这些情况下最大的受害者还是孩子。而离婚调解下对这些双方达成一致,减少了对双方婚姻的怨念,执行起财产和抚养费给付等内容起来也比较容易,减少了离婚对孩子的伤害,有利于社会和家庭的和谐。

  中国官方在其法律制度中特别强调法庭调解,认为它是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石。依靠调解解决民间纠纷和民事案件,是我国司法实践的优良传统。调解都被奉为民事法律制度的中国特色。在一方请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案件中,调解的作用就更为突出。一方面可以挽救婚姻,另一方面又可以使离婚对家庭对社会的伤害最小化,法律快车小编对离婚调解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很赞同。

(责任编辑:广耳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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