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小孩遇阻拒付抚养费法院析法明理促履行
导读:
晚报讯(通讯员杨明高)近日,咸丰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协议离婚当事人因探视权发生纠纷而拒付小孩抚养费的案件。
原告覃某与被告袁某于2005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10年2月3日,双方因性格不合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协议约定:小孩由原告覃某抚养并随其生活,被告袁某每月给付小孩抚养费200元至小孩18周岁时止;被告袁某任何时候均可探视小孩。被告给付小孩抚养费一个月后因探视小孩发生矛盾而拒付抚养费。原告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子女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200元。
经庭审查明,双方纠纷的缘由是因为被告天天探视小孩,原告认为给自己和小孩的生活带来了不便,因此拒绝被告探视。法官首先向被告讲解法律,双方的离婚协议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原、被告离婚后,小孩仍然是双方的子女,小孩抚养费的支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同时,向原、被告双方阐明,被告有探望小孩的权利,原告应该给被告提供方便;被告天天探望是父亲对子女的一种关爱,本无可厚非,但是原、被告毕竟已经离婚,被告在对子女关爱的时候也应考虑到对原告教育管理小孩和原告的生活是否带来不便,建议双方重新约定一个不影响小孩学习和给被告工作生活带来不便的时间探望小孩。
经法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析之以法,原、被告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小孩继续由原告抚养并随其生活;被告自2010年起每年给付小孩抚养费4000元至小孩18周岁时止;被告有探望小孩的权利,每年的寒、暑假,被告带小孩连续生活各20天。至此,双方的矛盾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网络编辑:成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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