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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孩子有效和无效的条件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09 14:52:39 人浏览

导读:

1、被收养人需未满十四周岁,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或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在收养人收养孩子的时候,由于缺乏一些知识,往往会在收养孩子的时候遇到麻烦甚至违法的行为,最后导致收养无效。收养孩子有效和无效的条件是什么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关于收养孩子有效和无效的条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收养的有效条件是什么?

  1、被收养人需未满十四周岁,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或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送养人的身份条件,需是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或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收养人收养条件,需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且年满三十周岁。其中,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两人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对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孤儿、残疾儿童、继子女等,可不受部分条件限制。收养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依照国家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二、收养关系无效的条件

  1、行为人没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的;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

  3、违法了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4、收养人有子女而收养非孤儿、弃儿或非残疾儿童的;

  5、收养人未满三十周岁而收养的;

  6、除公民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之外,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二者的年龄差距不足四十周岁的;

  7、收养当事人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8、收养程序不符合《收养法》相关规定等。

  此外,最高院颁布的相关意见指出,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三、收养关系无效的法律后果

  收养法相关规定,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据此,当事人要求确认收养行为无效的,可以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

  收养行为被法院确认无效的,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同时,1999年民政部颁布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据此,当事人要求确认收养关系无效的,也可以向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收养登记。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收养孩子有效和无效的条件,只有遵循相应的手续办理收养,无效的几率几乎为零。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收养孩子的法律知识,可以在法律快车网站上咨询专业的律师。

(责任编辑:范小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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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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