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部分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移交民政部
导读:
民政部、外交部关于
做好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5年2月9日民事函(1995)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外事办公室,各驻外使、领馆:一、外交部承担的部分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移交民政部主管,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二、民政部与外交部联合向驻外使、领馆发送有关涉外婚姻方面的文件规定。有关涉外婚姻具体业务,我驻外使、领馆可直接与民政部联系,并主动汇报有关情况,同时抄报外交部领事司。
三、涉及到外交、法律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由外交部、民政部研处。
四、各地民政、外事部门及我驻外使、领馆如涉及中国公民违法婚姻、违法出证等问题应采取措施制止并及时报民政部。凡涉及我驻外使、领馆所处理的问题,应抄报外交部。
五、涉外婚姻管理是一项严肃的执法工作。它不仅关系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关系到我国的国际形象。各级民政、外事部门及驻外使、领馆要严格把关,密切配合,依法办事,共同做好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民政部、外交部关于
做好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5年2月9日民事函(1995)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外事办公室,各驻外使、领馆:一、外交部承担的部分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移交民政部主管,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二、民政部与外交部联合向驻外使、领馆发送有关涉外婚姻方面的文件规定。有关涉外婚姻具体业务,我驻外使、领馆可直接与民政部联系,并主动汇报有关情况,同时抄报外交部领事司。
三、涉及到外交、法律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由外交部、民政部研处。
四、各地民政、外事部门及我驻外使、领馆如涉及中国公民违法婚姻、违法出证等问题应采取措施制止并及时报民政部。凡涉及我驻外使、领馆所处理的问题,应抄报外交部。
五、涉外婚姻管理是一项严肃的执法工作。它不仅关系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关系到我国的国际形象。各级民政、外事部门及驻外使、领馆要严格把关,密切配合,依法办事,共同做好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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