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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拾弃婴切莫私自收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11 04:53:54 人浏览

导读:

潍坊新闻网11月13日讯尽管媒体2月19日,曾以《捡拾弃婴须到公安部门报案》为题,报道了我市按照国家民政部等5部委要求,开始建立依法安置弃婴长效机制,但目前仍有市民漠视这一规定,存在私自收养

  潍坊新闻网11月13日讯 尽管媒体2月19日,曾以《捡拾弃婴须到公安部门报案》为题,报道了我市按照国家民政部等5部委要求,开始建立依法安置弃婴长效机制,但目前仍有市民漠视这一规定,存在私自收养问题,这将给弃婴将来带来落户、就学等一系列生活难题。

  声音:走个后门帮帮忙?

  11月12日,市儿童福利院相关负责人接到“求助”电话,电话是临朐县某乡镇李女士打来,对方声称希望市儿童福利院能为他们“走走后门”,因为她今年夏天私自收养了一名弃婴,目前,希望市儿童福利院能够出具相关收养证明,以此来解决孩子的户口问题,这一违法要求被市儿童福利院的工作人员拒绝。近来,市儿童福利院已经接到十多个类似电话。

  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相关负责人称,2008年9月5日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联合下发《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从根本上保证弃婴将来的身份及收养者与弃婴之间的合法关系。

  政策:5部门联动建长效机制

  根据《通知》要求,我市民政、公安、司法、卫生、人口计生5部门必须对弃婴安置高度重视。

  民政部门应协调、协助本辖区内弃婴的报案、临时安置、移送社会福利机构等工作,妥善接收、安置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公安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及时为弃婴捡拾人出具捡拾报案证明,并及时将弃婴送交市儿童福利院。

  司法行政部门应指导公证机构依法办理收养公证和当事人之间抚养事实公证。

  卫生部门应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医疗保健机构发现弃婴和弃儿,应及时向所在地公安部门报案并移送福利机构,不得私自转送他人或私自收养。

  人口计生部门应掌握辖区内居民的家庭成员情况和育龄人员的生育情况,做好相关工作。

  澄清:我市仅一家指定机构

  市儿童福利院相关负责人称,目前,之所以我市仍然存在公民私自收养弃婴现象,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收养者误以为基层民政、公安、卫生等部门可以指定收养行为。

  根据《通知》要求,我市公民捡拾弃婴(儿)或医疗机构发现弃婴(儿)的,必须一律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一律由公安部门持《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移送我市民政局指定的惟一弃婴接收管理机构―――潍坊市儿童福利院。公民要想收养弃婴的,则一律要到市儿童福利院登记申请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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