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太诉求解除收养关系 法官辨法析理释前嫌
导读:
收养出生仅21天的弃婴除了爱心也希望老有所依,谁知成年养子竟与老人水火不容。万般无奈,年近八旬的老太愤然将养子告上法庭解除收养关系,并要求支付收养期间生活抚育等费2万元。5月26日上午,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传出消息,经过法官的多次庭前释法和庭中和解,老人与养子冰释前嫌,主动放弃解除收养关系的请求。
宣威市龙场镇一小山村的钱某夫妇先后生育了五个女儿。1970年9月的一天,总希望有个儿子接传衣钵的钱某夫妇通过别人介绍,收养了出生仅21天的弃婴取名何某。尽管当时生活并不富裕,但是钱某夫妇像亲生儿子一样对待何某,将所有的爱都倾注到了何某身上。在钱某夫妇的精心呵护和抚养下,何某长大成人并在钱女士夫妇的操持下娶妻成家。
钱老太在丈夫去世后,因5个女儿外嫁他乡,失去了生活依靠的她与养子一家共同生活。期间,由于生活习惯的不同和性格差异,钱老太和儿媳的关系日益恶化。经当地村干部多次劝说无效,寒心的钱老太起诉至法院。
法庭调解中,鉴于钱老太38年来把养子何某视若己出,有很深的母子情,只是和儿媳妇相处不甚愉快,如果解除收养关系,那38年的母子情将一朝了断等实际进行耐心说法疏导。认识自己错误的何某夫妇对过去不尊重老人的行为深感后悔,表示今后将以实际行动善待老人,让养母安享晚年。钱老太也当即放弃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请求与儿子冰释前嫌。
法官说法:
养子女与养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同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这不仅是我国法律明确的规定,也是社会道德的要求。本案中钱老太含辛茹苦将何某抚养成人,现养母已系耄耋老人,理应得到养子经济上的资助,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籍。何某不能正确处理养母和妻子间的矛盾,没有很好的对养母尽赡养义务,且对养母不予尊重的行为严重地伤害了养母的感情,与当前尊老、敬老的社会风尚格格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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