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婚姻家庭 > 收养法 > 收养动态 > 收养遗弃女婴按"超生"对待 计生委处罚被判撤销

收养遗弃女婴按"超生"对待 计生委处罚被判撤销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11 04:11:34 人浏览

导读:

村民王某因收养遗弃女婴,受到计划生育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处罚的他提起行政诉讼。近日,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撤销汝南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征收王某夫妻社会抚养费13140

  村民王某因收养遗弃女婴,受到计划生育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处罚的他提起行政诉讼。近日,河南省南县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撤销汝南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征收王某夫妻社会抚养费13140元的行政征收决定。

  2006年6月,汝南县三门闸乡村民王某早晨到县城赶集,在去县城的路上王某发现一被遗弃的女婴,顿生怜惜之心,又念及妻子徐某正想要一女孩,就将女婴抱回家抚育。

  2007年2月,县乡计划生育检查查出王某夫妻收养女婴一事,计划生育部门认为,王某夫妻已生育有一子,王某夫妻的收养行为违背了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应当按计划外生育对待。汝南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依照当地上年度人均纯收入决定征收王某夫妻社会抚养费13140元。

  王某认为,其收养弃婴行为体现了善良的道德风尚,又减轻政府福利部门的财政负担,汝南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征收决定没有事实依据,应当撤销。

  法院审理中查明,2006年12月,王某夫妻在民政部门办理了收养登记,领取了收养证明。

  法院认为,王某夫妻收养遗弃女婴的收养行为已经民政部门登记,具有法律效力。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均未有关王某的收养行为是违背计划生育政策,并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汝南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以王某夫妻计划外生育给予征收社会抚养费,无法律依据,遂作出撤销行政征收决定的判决。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