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民街上捡到弃婴欲抚养 巨额费用阻断收养手续
导读:
没有生育能力的陆先生在大街上捡到一名女婴,如今孩子3岁多了,他想去办理收养登记。民政部门说他符合收养条件,按程序准备材料即可。可当程序走到计生部门时,他却被告知是非法收养,要交社会抚养费才能开证明。巨额的费用让陆先生犯了愁。
难题:
巨额费用阻断收养手续
陆先生是南宁市的一名夜班出租车司机。2005年12月4日上午6时多,他赶去向白班司机交车,走到明秀路广西民族医院门前的公交车站时,见有几个人围着地上的一个纸箱看。他停车上前一看,纸箱里竟躺着一个初生的婴儿。
陆先生结婚多年,爱人一直未能怀上孩子。当天,他将这个可怜的孩子抱回了家。
转眼几年过去了,路边抱回的孩子如今已上了幼儿园。今年春节后,社区居委会贴出通知,要求私自收养孩子的居民尽快办理收养登记手续。陆先生看到后赶紧向居委会咨询,居委会说这事得去民政局办理。
2月17日一大早,陆先生带着写好的“收养弃婴申请书”来到兴宁区民政局。工作人员审核后发给他一叠表格和一份程序规定,让他按程序到公安、居委会、街道办、卫生、计生等各个部门开证明。
前面的各项手续办得都比较顺利。2月25日,医院的检查结果也出来了:陆先生属于原发性不孕不育症。当天下午,他带着已办好的材料赶到兴宁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开计生证明。不料一名工作人员看完他的材料后说,他是城市户口,要交6万元才能办理。
6万元的费用吓了陆先生一跳,他没敢再多问,离开了计生局。“我根本交不起那么多钱。”陆先生说。他觉得不甘心,第二天又去到民政局进行了咨询,民政工作人员说他的情况符合收养条件,应该不用交钱。这下陆先生犯糊涂了:既然符合条件,计生部门收钱又是从何说起呢?
解读:
路边捡弃婴是非法收养
3月19日上午,兴宁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负责人欧阳女士向记者解释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原因。
欧阳女士称,合法收养弃婴应当经过社会福利院,自己在路边私自捡养的属于非法收养。对于非法收养,计生部门就要按照相关的计生政策进行处罚。在实际工作中,打着收养的名义进行违法生育的现象很多,有的是超生后放在路边通知亲戚来捡,有的生了女孩(还想再生男孩)丢给姐妹来养等等,都是在钻法律的空子,试图逃避计生政策的处罚,群众对这种行为也非常痛恨。因此,计生部门要严格执法,对这类行为进行处罚。
欧阳女士说,具体的处罚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32条的规定执行,即按照年人均收入的3到5倍进行处罚;如果是结婚很多年没有生育能力的,只要社区出具证明确实没生过孩子,他们会本着“以人为本”的精神,按照“无证生育”的标准象征性地罚几千元钱;若经济有困难,还可以减缓分期交纳,但须先将手续办清楚。
至于陆先生反映的问题,欧阳女士表示没有和陆先生接触过,也可能是当时陆先生没有和工作人员说清楚。如果陆先生确实无生育能力,应该不用交那么多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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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歧:
私自收养弃婴该不该罚?
3月19日上午,记者到计生部门采访时,兴宁区民政局主管收养登记工作的邓副局长也在现场。她说,收养人年满30周岁、结婚多年没有生育能力的夫妇是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不一定非要到社会福利院领养,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也是一种途径,但应经计生部门审核。
邓副局长介绍,按照《收养法》规定,违法收养是指不按《收养法》的规定,未办理合法收养手续,私自捡养弃婴或儿童的行为,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有所存在。为了解决这部分孩子的落户、入学、继承等问题,2008年9月5日,国家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五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规定,自从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实施后到2009年4月1日之前,已经发生的私自收养行为,区分不同情况,收养人符合有关规定,并且按规定补齐村(居)委会、镇政府(街道办)、公安、计生、卫生等相关部门开具的证明,就可以办理收养登记。但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公民捡拾弃婴或儿童的,应一律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由公安部门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的抚养机构抚养。
邓副局长说,在办理收养登记的过程中,民政部门只是登记机关,至于其中涉及到的各部门有何规定、如何办理相关手续,由申请人自己去协商,只要申请人按规定补齐相关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民政部门就会予以办理。目前,兴宁区已有几名申请人在接受计生处罚后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
对于国家五部委下发的《通知》,计生部门又是如何理解的呢?兴宁区计生局的负责人认为,《通知》虽规定私自收养可以进行登记,但前提是必须经过政府计生部门的审核同意。而计生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必须依照计生方面的政策和规定,对弃婴的来源进行严格调查。没有办理收养证就私自收养的,肯定属于违法行为,违法就要进行处罚。
说法:
执行政策应“以人为本”
采访中,记者发现同一份文件在不同部门有着不同的理解。
3月19日,就陆先生的情况,记者分别向南宁市一些城区的计生部门进行了电话咨询。这些部门均表示,关于收养问题得先问民政部门,如果民政部门审核收养人符合法定的收养条件,而且公安、居委会、街道办等各相关部门的手续都齐全,一般不会收取收养人的社会抚养费。
那么,私自在路边捡养弃婴该不该受罚?《通知》又该如何理解?记者就此采访了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处的何副处长。
何副处长解释说,按照规定,公民在路边捡拾到弃婴,应该先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公告查找婴儿的亲生父母,并将婴儿送到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的抚养机构抚养。若在公告期内查找不到婴儿的生父母,捡拾人想收养的,可以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按程序办理。这样做主要是为了防止有些人利用收养的名义违法生育。
他说,笼统地讲,私自收养从路边捡来的婴儿属于非法收养,这个说法没有错,但在实际工作中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在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实施后私自收养婴儿的登记问题,应该依据国家五部委联合下发的《通知》进行处理。《通知》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对于确实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的,只要办齐相关手续,一般不再收取社会抚养费。就算是自己已经生了孩子又私自收养弃婴,或者私自收养后又生了孩子的,只要按规定备齐材料,也可以依照从福利院收养的途径办理收养手续,同样不用再收取社会抚养费。但如果有人举报属于政策外生育的,就需要接受人口计生部门的处罚。
“现在,国家鼓励有抚养能力的家庭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孩子,这样既可以减轻国家负担,又能给孩子家庭的温暖。”何副处长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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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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