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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生罚款可重复征收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1 02:12:42 人浏览

导读:

超生罚款可以重复征收吗?周先生5年前超生了一个女儿后,在老家湖南缴纳了社会抚养费,然而却收到要缴纳高达六万元社会抚养费的通知书?究竟事件是怎样的?超生罚款真的可以重复征收吗?法律上又是如何规定的...

  超生罚款可以重复征收吗?周先生5年前超生了一个女儿后,在老家湖南缴纳了社会抚养费,然而却收到要缴纳高达六万元社会抚养费的通知书?究竟事件是怎样的?超生罚款真的可以重复征收吗?法律上又是如何规定的?下文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周先生:女儿社会抚养费在老家已交清

  生于1973年的周先生,籍贯是湖南省某市某滩区,十多年前,在珠海打拼的他已经顺利入户,家住前山,不过他的妻子周某梅依旧是老家户籍。

  2010年11月21日,周先生迎来了小女儿的出生,这是他的第二个孩子,属于政策外生育。根据规定,一个月后,周先生夫妻俩在老家某滩区交了5000元社会抚养费,女儿落户在妻子周某梅的名下。去年,周先生想把女儿户口迁入珠海,不过,在今年3月份,他却收到香洲区卫计局的一纸通知决定书,需要缴纳68577元社会抚养费。

  按照《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根据手头保有的某滩区计生委发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以及交钱票据,周先生认为,已经在老家缴纳过费用后,香洲区卫计局的征收属于重复征收,并不合理,违反了广东省的相关规定。因此,周先生将香洲区卫计局告至法庭,要求法院判决香洲区卫计局撤销征收决定书。

  香洲卫计局:周先生签名承认超生事实未作处理

  庭审中,香洲区卫计局辩称,对周先生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是有事实依据且合法的。该局认为,周先生的妻子周某梅已被冷水滩单方面征收社会抚养费,但周先生本人是珠海户籍,并未因超生接受过征收处理。

  香洲区卫计局还向法院提供了有周先生签字的调查笔录,笔录上明确了周先生是“承认超生事实未作处理,”对此,周先生辩称在调查笔录上签名时,是被计生工作人员所欺骗,不过周先生未能佐证受骗,因此法院不予采信。

  据周先生讲述,早在2013年就曾向前山街道计生办咨询过女儿户口迁入一事,当时对方表示,周先生在某滩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中,被征收人为夫妻二人,“但是珠海这边只需要我妻子一个人的名字,要把我的名字去掉。”因此,周先生按照要求又回到老家重新拿到了只有妻子周某梅名字的征收决定书首页,而这个也恰好成为庭审中周先生未因超生接受过征收处理的证据。

  更巧合的是,周先生的案件正在诉讼审理过程中,香洲区计生局补交了一份证据,是永州市某滩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今年6月23日作出《撤销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撤回了在2010年发给周先生夫妇的《征收社会抚养决定书》。

  最终,法院也认可了补交的这份证据,认为香洲区卫计局对周先生的征收决定不属于重复征收,并依此判令周先生败诉。对此,周先生表示不服,正在准备上诉材料。

  [焦点疑问]

  为何突然撤销五年前超生罚单?

  在案件审理期间,香洲区卫计局补交了相关证据并被法院认可,分别为:永州市某滩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今年6月23日作出《撤销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撤回了在2010年发给周先生夫妇的《征收社会抚养决定书》;6月26日,该委重新对周某梅单方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5年前的征收决定,为何到案件审理期间突然撤销?周先生对此表示不解,并且称未得到相关答复。

  周先生表示,当年按照老家的标准,夫妻二人总共才缴纳了5000元费用,如今光是其一个人在香洲区就要缴纳6万多元,“那我会很自然怀疑香洲区卫计局和老家计生委有勾兑。”

  此外,某滩区计生委新作出决定的一系列文书都是由周某梅的父亲签收,周先生表示,自己和妻子作为当事人,撤销决定书却没经过自己手,“程序方面肯定是违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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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相

  只要周先生能证明自己已在五年已经缴过罚款,即可不用再缴纳。

  根据《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

  所以超生罚款不可重复征收。

  相关法律规定

  《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五条 征收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均未发观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六条 当事人为了达到少缴社会抚养费的日的,故意规避户籍所在地的征收,到征收标准低的地方微纳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低的地方的征收机关应当按照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的标准一次性进行征收。

  第七条 征收社会抚养费程序:

  (一)社会抚养费征收机关对当事人要及时发给《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二)当事人在接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并必须在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在30日内向征收机关申请签订《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保证书》;

  (三)征收社会抚养费时,征收人员必须出示全省统一制发的《广东省行政执法证》或者《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证》;

  (四)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机关在收到社会抚养费时,必须同时向当事人出具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按省财政厅统一格式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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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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