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婚姻家庭 > 婚姻家庭 > 赡养纠纷 > 不孝子拒养老人 法院判令承担赡养责任

不孝子拒养老人 法院判令承担赡养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20 01:31:02 人浏览

导读:

近日,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巡回审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依法判令不孝子承担赡养义务,并返还老人8.84亩耕地的农资综合补贴费1015.70元。家住云南省巧家县药山镇麦坪村猪场社的75岁老人赵廷秀有
近日,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巡回审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依法判令不孝子承担赡养义务,并返还老人8.84亩耕地的农资综合补贴费1015.70元。

    家住云南省巧家县药山镇麦坪村猪场社的75岁老人赵廷秀有儿子二个,均已成家。2006年赵廷秀因生病瘫痪,行走不便,生活、起居均由长子负责,次子王某不但不尽赡养义务,还领走老人8.84亩耕地2008年、2009年两年的农资综合补贴费共计1015.70元据为己有。赵廷秀老人多次请村、社领导解决,要求次子王某承担赡养义务,并返还农资综合补贴费1015.70元。王某均以老人分配财产不均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也不愿返还老人的农资综合补贴费。老人无奈之际,于2010年8月26日向巧家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谋每月支付赡养费50元,并返还农资综合补贴费1015.70元。

    巧家法院立案受理后,立即派出巡回法庭到药山镇麦坪村猪场社就地审理该案。承办法官和村社领导费尽口舌,给被告王某做思想工作,但其总是以其母分配家庭财产不均为由,拒绝承担赡养责任,也不同意返还所领老人的农资综合补贴费。调解不成,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王某以其母赵廷秀分配财产不均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有悖于法、理,是错误的,应予纠正;王某领取母亲赵廷秀农资综合补贴费而不付给母亲的行为,侵害了母亲赵廷秀的财产权,依法应予返还。鉴于王某自身经济也困难,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判决王某每月支付其母赵廷秀赡养费30.00元,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其母农资综合补贴费1015.70元。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