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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因第三者插足离婚需要的证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17 03:58:30 人浏览

导读:

离婚案件有很多涉及到婚外情问题。很多当事人为找不到对方有第三者的证据而心烦。一般当事人只能拿到电话清单、通话记录、短消息内容、相对亲昵的照片、证人证言,甚至堵在门外等。这些证据只

 离婚案件有很多涉及到婚外情问题。很多当事人为找不到对方有“第三者”的证据而心烦。 一般当事人只能拿到电话清单、通话记录、短消息内容、相对亲昵的照片、证人证言,甚至堵在门外等。这些证据只是间接的证据,其证明力相对较小,一般法院不会因这些证据而认定对方有过错。

  以下五类证据在证明力上相对大一些:

  一是“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的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

  二是嫖娼事件被查处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

  三是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会有一些处理材料;

  四是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做一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

  五是捉奸在床,收集这类证据难度很大,可通过拍照摄像取得,但要注意不能侵犯隐私权。

  律师提示: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搜集另一方的证据,在动机上除了要达到离婚的目的之外,往往是希望依据《婚姻法》的过错赔偿制度得到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而对何谓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并没有加以明确。因此,要按照法律规定有效举证证明有配偶者与他人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明显不具操作性。律师建议当事人在搜集第三者证据时要充分估计到取证的可能性以及调查取证的成本,以免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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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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