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后诉妻子婚后患精神病发作时将其砍伤赔偿案
导读:
原告:石权,男。
被告:邓国芬,女。
1993年10月11日,原告与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在婚后,邓国芬因精神受到刺激而患精神病,1997年5月26日,邓国芬在家中持菜刀将熟睡的石权多处砍伤,共花去医疗费9265。28元,其中6700元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经海口市公安局法医学检验鉴定,石权左脸所受损伤系重伤,左颈部、左前臂系轻伤,左肩部、左上肢系轻微伤,经海南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鉴定,邓国芬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对本次作案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1997年6月17日,石权向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邓国芬离婚,该院于1997年8月13日判决双方离婚,该判决于1997年9月23日发生法律效力。
1997年9月,原告石权以邓国芬为被告向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邓国芬赔偿其医疗费用人民币4万元,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被告邓国芬答辩:因我患偏执型精神分裂症,病发将原告砍伤,是在不能辩论自己行为后果的情况下所为的,同时,发生此事件时,我与原告系夫妻关系,原告受伤后治疗期间,所花费医疗费用均从家庭共同财产支付,因此,原告现要求我赔偿损失及精神损失是无事实依据的,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结果:
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石权与被告邓国芬系夫妻关系,被告因患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将熟睡的原告砍伤,是在不能辩认自己行为后果的情况下所为,且原告所花费的医疗费已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用及赔偿精神损失费的理由证据不足,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根据,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情争议焦点与法律适用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患有精神病后,原告即成为其监护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在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原告集受害人与监护人于一身,对于被告的行为,他无权要求赔偿,且其医疗费用已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
精神病人的怎样离婚呢?精神病人离婚一般通过诉讼程序。因为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在离婚前首先要确定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由精神病人的监
核心提示:精神病人离婚时怎样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对此作出了相应规定,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
北京离婚财产的分配:北京夫妻双方离婚,财产分割可以由双方共同商议。双方协商不成,可以进行起诉,法院会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分割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一般会平均分配。
诈骗罪坐牢可以离婚。夫妻一方服刑期间,另一方可以提起诉讼离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没有继续维持的可能,经法院调解,坚持离婚,法院按照相关法律,应判决准予离婚。
分居五年离婚可以分财产。按照法律规定,离婚时财产分割,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不愿协商或协商未果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当事人双方的情况,依法
领结婚证不需要人事档案。领取结婚证需要的证件是本人和对方无禁止结婚的血缘关系的声明;男女各自的身份证、户口簿;本人无配偶的签字声明以及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
到处宣传别人出轨违法。到处宣传他人出轨是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对于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出轨的,对他人的身心健康造成影响,自然构成侵权。直接影响个人名誉。受害人可以要求对
判决离婚后民政局不会显示离婚。人民法院没有义务主动通知民政部门,双方是否被判决离婚。更改民政局的婚姻状况,双方当事人需要携带有关证件,前往当地街道办事处或者公安